新 鮮 人 目 錄
 
業 主 無 放 盤   卻 有 客 睇 樓
 
潘 太 是 跑 馬 地 一 個 樓 宇 單 位 的 業 主 , 這 兩 年 該 單 位 都 是 租 給 一 位 在 銀 行 任 職 的 外 籍 人 士 。

有 一 天 , 有 人 按 單 位 門 鐘 , 租 客 開 門 見 有 三 人 , 其 中 一 人 自 稱 是 代 表 業 主 潘 太 的 地 產 代 理 , 受 潘 太 委 託 帶 準 買 家 視 察 單 位 。 租 客 不 虞 有 詐 , 開 門 引 進 , 那 代 理 帶 著 兩 位 準 買 家 把 單 位 裡 裡 外 外 看 了 20多 分 鐘 。

代 理 走 後 , 租 客 愈 想 愈 心 生 疑 問 , 於 是 致 電 潘 太 問 她 是 否 打 算 出 售 跑 馬 地 的 單 位 。 潘 太 莫 名 其 妙 , 因 為 她 實 在 沒 有 出 售 單 位 的 意 圖 , 更 沒 有 把 單 位 放 盤 。 但 由 於 那 代 理 沒 有 留 下 名 片 或 聯 絡 方 法 , 潘 太 欲 查 究 也 無 從 入 手 , 欲 投 訴 也 不 知 應 投 訴 何 人 了 。

以 上 個 案 帶 出 幾 個 問 題 。 首 先 , 在 普 通 法 下 租 客 享 有 租 用 單 位 的 獨 有 享 有 權 , 除 非 租 約 另 有 規 定 , 否 則 連 業 主 也 無 權 干 擾 、 或 未 經 租 客 批 准 隨 意 進 入 單 位 , 代 理 更 遑 論 可 隨 意 帶 客 參 觀 單 位 。 再 者 , 租 客 未 證 實 代 理 身 分 便 貿 然 開 門 引 進 , 其 實 也 相 當 不 智 , 後 果 可 以 是 十 分 危 險 的 。

假 若 個 案 中 的 代 理 真 是 持 牌 代 理 , 他 根 本 未 有 受 業 主 委 託 推 銷 單 位 , 有 誤 導 準 買 家 之 嫌 , 令 準 買 家 以 為 業 主 有 意 出 售 單 位 , 買 家 最 終 祇 會 白 行 一 趟 。 此 外 , 業 主 既 未 曾 找 過 代 理 放 盤 , 代 理 理 應 不 知 道 業 主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電 話 號 碼 等 。 若 代 理 欲 接 觸 業 主 游 說 放 盤 , 好 有 可 能 經 不 法 手 段 取 得 業 主 聯 絡 的 方 法 而 觸 犯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法 例 , 這 也 是 代 理 應 小 心 注 意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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