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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居 屋 前   應 先 補 地 價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 居 者 有 其 屋 」 計 劃 , 是 為 合 資 格 家 庭 及 公 屋 住 戶 提 供 售 價 較 優 惠 的 住 宅 單 位 。 房 委 會 於 發 售 居 屋 前 , 通 常 在 契 約 中 加 進 限 制 轉 讓 之 條 款 , 避 免 有 人 投 機 炒 賣 , 當 然 出 租 居 屋 也 受 到 同 樣 的 限 制 。

何 先 生 與 何 太 太 於 多 年 前 向 房 委 會 購 入 一 居 屋 單 位 , 一 直 居 住 至 今 , 按 揭 貸 款 亦 於 上 年 底 還 清 。 近 年 , 兩 人 收 入 逐 漸 穩 定 , 眼 見 樓 價 回 落 不 少 , 遂 決 定 購 買 一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自 住 , 而 且 很 快 便 找 到 一 個 合 適 的 單 位 , 一 家 人 搬 過 了 新 居 。 跟 ?嘗 試 將 現 有 居 屋 單 位 放 盤 求 售 , 可 是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仍 乏 人 問 津 。 何 先 生 於 是 準 備 出 租 單 位 , 既 不 用 白 白 空 置 單 位 , 租 金 收 入 也 可 減 輕 新 物 業 之 供 樓 負 擔 。 不 過 何 先 生 祇 知 出 售 居 屋 前 需 補 地 價 , 卻 不 知 出 租 也 要 補 地 價 。

在 地 產 代 理 的 促 成 下 , 準 租 客 劉 先 生 與 何 先 生 正 式 簽 署 租 約 , 租 住 其 居 屋 單 位 , 並 支 付 了 租 金 及 按 金 。 數 月 後 , 租 客 劉 先 生 得 悉 租 住 之 居 屋 單 位 尚 未 向 房 委 會 辦 妥 補 地 價 手 續 。 劉 先 生 為 免 麻 煩 , 便 要 求 退 租 及 發 還 之 前 繳 付 之 按 金 及 租 金 。 何 先 生 起 初 不 允 , 後 來 問 過 律 師 朋 友 的 意 見 , 才 知 在 未 辦 妥 補 地 價 手 續 把 居 屋 單 位 出 售 或 出 租 , 會 觸 犯 《 房 屋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83章 ) , 而 且 就 出 售 或 出 租 簽 訂 的 合 約 也 會 無 效 , 劉 先 生 惟 有 同 意 取 消 租 約 。

何 先 生 在 未 補 地 價 及 未 獲 取 「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證 明 書 」 的 情 況 下 , 出 租 居 屋 單 位 , 違 反 《 房 屋 條 例 》 的 規 定 , 是 有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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