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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 訂 」 的 誘 惑
 
「 試 訂 」 是 本 港 地 產 代 理 慣 用 手 法 之 一 , 意 思 是 在 買 賣 雙 方 透 過 代 理 進 行 討 價 還 價 的 時 候 , 代 理 建 議 買 家 預 先 開 出 支 票 訂 金 , 使 業 主 更 強 烈 感 覺 到 他 的 「 誠 意 」 , 因 此 考 慮 快 快 接 受 買 家 的 出 價 。 對 買 家 來 說 , 試 訂 存 在 多 方 面 的 風 險 , 雖 然 代 理 大 多 保 證 支 票 由 他 保 管 , 未 有 協 議 前 不 會 交 給 業 主 , 但 遇 上 操 守 欠 佳 的 代 理 , 可 能 會 有 曾 女 士 以 下 的 遭 遇 。

曾 女 士 透 過 代 理 看 中 沙 田 的 一 個 高 層 單 位 , 業 主 叫 價 700萬 , 曾 女 士 祇 肯 還 價 600萬 , 雙 方 差 距 很 大 。 最 後 , 代 理 建 議 她 以 試 訂 方 式 , 開 出 一 張 20萬 元 的 支 票 , 抬 頭 人 是 業 主 , 但 代 理 保 證 未 達 成 協 議 前 , 祇 向 業 主 出 示 支 票 以 表 誠 意 , 絕 不 會 真 正 交 給 業 主 。

當 晚 , 代 理 致 電 曾 女 士 說 , 業 主 祇 肯 減 至 670萬 , 曾 女 士 最 後 還 價 620萬 , 否 則 作 罷 。 代 理 見 勢 色 不 對 , 突 然 說 同 座 有 一 中 層 單 位 面 積 和 間 格 景 觀 等 完 全 相 同 , 祇 是 層 數 略 低 , 業 主 或 會 接 受 620萬 。 曾 女 士 當 時 已 覺 疲 累 , 隨 口 說 可 以 接 受 中 層 單 位 , 便 掛 上 電 話 。

翌 日 , 代 理 突 然 出 示 一 份 已 有 業 主 簽 名 同 意 出 售 一 個 中 層 單 位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並 告 訴 曾 女 士 已 將 20萬 元 支 票 交 給 業 主 。 追 問 之 下 , 曾 女 士 發 現 高 層 和 中 層 單 位 的 業 主 同 屬 一 人 , 代 理 於 是 可 以 把 試 訂 的 支 票 照 用 。

曾 女 士 對 代 理 自 把 自 為 的 手 法 非 常 不 滿 , 打 消 成 交 念 頭 , 並 立 刻 通 知 銀 行 截 止 支 票 過 戶 。 其 後 那 業 主 向 曾 女 士 追 討 賠 償 的 細 節 不 述 , 那 代 理 也 向 曾 女 士 發 律 師 信 要 求 繳 付 買 賣 雙 方 佣 金 , 理 由 是 她 單 方 面 毀 約 。

事 件 若 是 鬧 上 法 庭 , 任 何 一 方 也 未 必 一 定 勝 訴 。 對 曾 女 士 不 利 的 , 包 括 她 沒 有 用 書 面 和 代 理 訂 明 試 訂 的 規 限 , 例 如 有 效 期 多 少 天 、 買 入 價 格 、 由 代 理 保 管 但 必 須 本 人 同 意 才 可 交 給 賣 方 等 條 款 , 她 又 沒 有 在 支 票 背 上 指 定 作 購 買 某 單 位 之 用 , 實 在 失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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