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鮮 人 目 錄
 
授 權 內 容 要 明 確   合 法 簽 立 方 有 效
 
袁 先 生 看 中 了 半 山 一 個 單 位 , 單 位 為 已 移 居 澳 洲 的 朱 太 擁 有 , 三 年 前 朱 太 返 港 短 住 , 臨 走 前 在 律 師 樓 簽 訂 了 一 份 授 權 書 , 授 權 她 的 姨 甥 何 先 生 代 為 處 理 半 山 的 單 位 。

在 簽 訂 臨 約 時 , 何 先 生 並 沒 有 出 示 那 份 授 權 書 。 到 了 簽 訂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前 一 天 , 何 先 生 才 交 來 授 權 書 , 袁 先 生 的 律 師 看 過 後 發 覺 授 權 書 衹 授 權 何 先 生 代 處 理 單 位 的 租 賃 事 宜 , 並 沒 寫 明 他 可 代 為 出 售 單 位 , 而 且 距 簽 立 之 日 已 經 三 年 , 不 能 肯 定 授 權 是 否 仍 然 有 效 。

因 授 權 書 存 有 疑 點 , 袁 先 生 為 免 損 失 , 不 肯 簽 正 式 合 約 , 最 後 由 代 理 居 中 調 停 , 大 家 協 議 順 延 幾 天 , 待 朱 太 在 澳 洲 重 新 簽 過 一 份 授 權 書 速 遞 至 香 港 , 雙 方 才 完 成 簽 訂 正 式 合 約 手 續 。

授 權 書 是 否 妥 當 , 有 三 個 基 本 因 素 要 考 慮 : ( 一 ) 授 權 書 是 否 有 效 及 妥 當 簽 立 ; ( 二 ) 獲 授 權 人 及 其 所 獲 授 予 之 權 限 是 否 明 確 ; ( 三 ) 授 權 書 有 效 期 多 久 , 或 是 否 已 被 撤 銷 。

如 果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簽 立 的 話 , 則 尚 有 其 他 手 續 。 如 果 是 在 《 海 牙 公 約 》 的 成 員 國 , 則 需 在 當 地 公 證 人 見 證 下 簽 立 。 若 非 《 海 牙 公 約 》 的 成 員 國 , 則 見 證 之 後 還 需 在 當 地 中 國 大 使 館 核 證 。 如 果 在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 則 在 公 證 之 後 還 需 由 中 國 外 交 部 確 認 。

最 後 , 如 果 授 權 書 在 簽 署 文 件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簽 立 , 則 一 般 會 被 視 為 沒 有 被 撤 銷 , 否 則 買 家 應 向 業 主 要 求 提 供 額 外 證 明 。

業 主 、 買 家 、 代 理 三 方 面 都 應 掌 握 以 上 關 於 授 權 書 的 基 本 知 識 , 這 樣 會 令 交 易 更 順 利 流 暢 , 並 且 避 免 了 不 必 要 的 爭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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