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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約 轉 名 要 留 神   印 花 再 付 有 可 能
 
根 據 《 印 花 稅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7章 ) , 就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而 簽 訂 的 買 賣 合 約 都 須 繳 付 印 花 稅 ( 俗 稱 厘 印 費 ) 。 香 港 的 樓 宇 買 賣 程 序 比 較 特 別 , 雙 方 在 簽 訂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之 前 通 常 都 已 先 簽 立 了 一 份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如 果 簽 訂 臨 約 和 簽 訂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的 買 家 , 均 為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群 人 則 問 題 不 大 , 否 則 便 須 注 意 以 下 個 案 。

王 先 生 的 妹 妹 到 了 適 婚 年 齡 , 一 直 卻 未 有 結 婚 打 算 , 與 王 先 生 一 家 三 口 同 住 , 一 家 人 融 洽 相 處 。 王 先 生 第 二 個 兒 子 出 世 後 , 夫 婦 倆 想 搬 去 一 個 較 大 的 單 位 , 透 過 代 理 看 中 了 合 適 樓 盤 及 談 妥 條 件 後 , 王 先 生 便 以 自 己 個 人 名 義 與 業 主 簽 訂 臨 約 。 回 家 再 與 太 太 及 妹 妹 商 量 , 妹 妹 覺 得 自 己 也 應 負 責 一 份 , 建 議 加 名 。 王 先 生 心 想 也 好 , 翌 日 便 問 代 理 加 名 手 續 , 那 位 代 理 也 是 剛 入 行 , 處 理 同 類 情 況 經 驗 不 多 , 衹 說 王 先 生 指 示 律 師 在 準 備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時 買 家 名 字 加 進 妹 妹 名 字 便 可 。

律 師 告 訴 王 先 生 , 加 名 原 則 上 沒 問 題 , 衹 是 因 其 妹 妹 不 是 他 的 直 系 親 屬 , 提 名 文 件 可 能 要 再 打 厘 印 , 王 先 生 應 把 這 筆 額 外 印 花 稅 也 計 算 在 買 樓 成 本 內 。 從 稅 局 觀 點 看 , 王 先 生 本 來 一 個 人 購 買 物 業 , 現 在 讓 另 一 人 也 擁 有 物 業 一 半 業 權 , 等 於 把 一 半 物 業 轉 讓 給 該 人 , 所 以 要 付 印 花 稅 。 幸 好 印 花 稅 衹 是 按 樓 價 一 半 計 算 , 要 付 也 不 至 令 王 先 生 大 失 預 算 , 延 誤 買 樓 計 劃 。

在 《 印 花 稅 條 例 》 下 , 買 賣 合 約 的 定 義 包 括 任 何 買 家 提 名 或 指 示 另 一 人 去 完 成 買 賣 的 文 件 , 但 不 包 括 提 名 或 指 示 買 家 的 父 母 、 配 偶 或 子 女 等 直 系 親 屬 的 文 件 。 所 以 除 非 加 名 或 轉 名 的 人 屬 上 述 幾 類 , 否 則 任 何 提 名 文 件 都 將 被 稅 局 視 為 另 一 項 買 賣 合 約 而 要 再 繳 付 印 花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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