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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擇 手 段   令 客 戶 簽 署 合 約
 
代 理 對 客 戶 最 起 碼 的 責 任 , 便 是 對 客 戶 忠 誠 , 和 如 實 地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 代 理 不 應 也 不 可 利 用 客 戶 對 他 的 信 任 , 做 出 一 些 違 反 客 戶 指 示 甚 或 損 害 其 利 益 的 事 。

業 主 陳 先 生 在 A代 理 公 司 放 盤 時 , 曾 清 楚 表 示 物 業 不 會 以 低 於 600萬 的 價 錢 出 售 。 有 段 時 間 陳 先 生 到 外 地 公 幹 , 簽 下 授 權 書 授 權 他 太 太 代 處 理 賣 樓 事 宜 。 恰 巧 有 買 家 出 價 580萬 購 買 他 的 物 業 , A代 理 公 司 負 責 這 宗 交 易 的 代 理 甲 , 入 行 不 久 , 做 事 比 較 急 進 , 明 知 離 陳 先 生 的 底 價 有 距 離 , 仍 聯 絡 他 的 太 太 , 謂 陳 先 生 曾 經 指 示 他 說 580萬 也 可 接 受 , 現 在 到 價 機 不 可 失 , 請 陳 太 盡 快 代 表 她 丈 夫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以 免 買 家 再 壓 價 或 改 變 主 意 。 陳 太 嘗 試 聯 絡 丈 夫 不 果 , 在 不 虞 有 詐 的 情 況 下 , 便 代 丈 夫 簽 署 了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陳 先 生 回 港 後 知 悉 此 項 交 易 , 頓 感 受 騙 , 向 A代 理 公 司 投 訴 , 公 司 東 主 這 才 知 代 理 甲 不 依 客 戶 指 示 , 代 理 甲 也 自 動 離 職 不 知 所 蹤 。 陳 先 生 要 求 取 消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買 家 以 為 他 悔 約 , 堅 持 追 究 到 底 , 陳 先 生 為 怕 麻 煩 , 唯 有 眼 睜 睜 以 低 價 錢 出 售 物 業 。

在 以 上 個 案 中 , 很 明 顯 代 理 甲 沒 有 如 實 執 行 業 主 的 指 示 , 違 反 了 他 作 為 陳 先 生 代 理 人 的 職 責 , 同 時 向 陳 太 作 出 失 實 陳 述 , 令 她 代 簽 合 約 , 實 是 一 位 專 業 及 負 責 任 的 代 理 所 不 應 為 。 另 一 方 面 , 陳 太 亦 不 應 在 未 與 丈 夫 聯 絡 查 證 價 錢 及 其 他 條 件 前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因 為 在 法 律 上 , 臨 約 已 具 約 束 力 , 簽 署 後 便 須 履 行 合 約 下 的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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