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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居屋前应先补地价
 
房屋委员会辖下的「 居者有其屋」 计划, 是为合资格家庭及公屋住户提供售价较优惠的住宅单位。房委会于发售居屋前, 通常在契约中加进限制转让之条款, 避免有人投机炒卖, 当然出租居屋也受到同样的限制。

何先生与何太太于多年前向房委会购入一居屋单位, 一直居住至今, 按揭贷款亦于上年底还清。近年, 两人收入逐渐稳定, 眼见楼价回落不少, 遂决定购买一私人住宅单位自住, 而且很快便找到一个合适的单位, 一家人搬过了新居。跟?尝试将现有居屋单位放盘求售,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仍乏人问津。何先生于是准备出租单位, 既不用白白空置单位, 租金收入也可减轻新物业之供楼负担。不过何先生只知出售居屋前需补地价, 却不知出租也要补地价。

在地产代理的促成下, 准租客刘先生与何先生正式签署租约, 租住其居屋单位, 并支付了租金及按金。数月后, 租客刘先生得悉租住之居屋单位尚未向房委会办妥补地价手续。刘先生为免麻烦, 便要求退租及发还之前缴付之按金及租金。何先生起初不允, 后来问过律师朋友的意见, 才知在未办妥补地价手续把居屋单位出售或出租, 会触犯《 房屋条例》 ( 香港法例第283章) , 而且就出售或出租签订的合约也会无效, 刘先生惟有同意取消租约。

何先生在未补地价及未获取「 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 的情况下, 出租居屋单位, 违反《 房屋条例》 的规定, 是有可能遭受检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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