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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業 主 受 大 廈 公 契 約 束
 
在 各 類 對 單 位 業 權 有 影 響 的 文 件 或 契 據 中 , 大 廈 公 契 對 個 別 小 業 主 的 切 身 利 益 最 有 關 係 , 以 下 便 是 一 個 與 大 廈 公 契 有 關 的 個 案 。

施 先 生 擁 有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 最 近 經 代 理 介 紹 了 一 位 新 租 客 , 該 租 客 將 單 位 用 作 存 放 貨 物 及 作 陳 列 室 使 用 。

由 於 經 常 有 貨 物 進 進 出 出 , 日 子 久 了 自 然 瞞 不 過 人 , 施 先 生 有 一 天 便 收 到 管 理 處 的 通 知 , 著 他 停 止 使 用 該 單 位 作 貨 倉 用 途 。 施 先 生 本 想 與 租 客 商 量 , 但 租 客 推 說 沒 空 , 沒 有 理 會 他 。 又 過 了 一 個 月 , 施 先 生 突 然 接 到 管 理 公 司 代 表 律 師 信 , 要 求 馬 上 停 止 使 用 單 位 作 非 住 宅 用 途 , 否 則 便 會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 施 先 生 怕 麻 煩 加 深 , 索 性 把 單 位 連 租 約 以 低 價 放 盤 求 售 , 務 求 早 日 脫 手 , 最 後 與 一 位 買 家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簽 了 臨 約 賣 樓 並 不 解 決 問 題 , 原 來 管 理 公 司 已 向 法 庭 提 出 訴 訟 , 並 把 令 狀 登 記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 買 家 據 此 撤 銷 合 約 , 施 先 生 終 於 要 退 訂 及 支 付 代 理 佣 金 。 由 於 問 題 嚴 重 , 施 先 生 於 是 再 和 租 客 商 討 , 最 後 終 於 賠 償 了 一 筆 款 項 , 才 把 單 位 收 回 。 當 然 , 要 應 付 法 庭 的 訴 訟 及 解 除 已 登 記 的 令 狀 , 施 先 生 另 外 也 花 了 一 筆 錢 。

原 來 施 先 生 單 位 所 在 大 廈 的 大 廈 公 契 , 有 條 款 說 明 單 位 不 可 作 住 宅 以 外 的 用 途 , 租 客 違 反 公 契 , 作 為 小 業 主 的 施 先 生 也 須 負 責 , 管 理 公 司 有 權 向 他 提 出 訴 訟 , 並 可 把 法 庭 文 件 或 命 令 登 記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 令 單 位 的 業 權 受 到 影 響 。

大 廈 公 契 通 常 是 在 大 廈 入 伙 時 由 發 展 商 、 管 理 公 司 與 第 一 位 買 家 簽 訂 的 合 約 , 內 裡 條 款 與 大 廈 的 業 權 份 數 、 發 展 商 保 留 的 權 利 、 管 理 公 司 的 權 責 、 以 及 各 小 業 主 之 間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有 關 , 對 日 後 成 為 大 廈 小 業 主 的 人 也 具 約 束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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