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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 樓 契 」 可 影 響 業 權   宜 小 心 行 事
 
王 老 太 擁 有 一 個 三 房 一 廳 的 單 位 , 一 直 與 兒 媳 及 年 幼 的 孫 兒 同 住 。 兩 年 多 前 自 覺 自 己 年 事 漸 高 , 便 簽 了 一 份 「 送 樓 契 」 把 單 位 送 贈 予 兒 子 王 先 生 , 但 自 己 仍 繼 續 住 在 該 單 位 。

最 近 , 王 先 生 夫 婦 見 兒 子 入 學 年 齡 將 屆 , 便 開 始 為 選 理 想 學 校 而 大 為 張 羅 。 夫 婦 倆 商 量 過 , 決 定 在 選 定 的 學 校 區 物 色 合 適 的 單 位 , 和 王 老 太 舉 家 搬 過 去 。 王 老 太 對 此 也 贊 成 , 於 是 王 先 生 便 託 地 產 代 理 把 原 單 位 放 盤 , 稍 後 更 與 買 家 簽 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誰 料 過 不 了 多 久 , 買 家 向 王 先 生 表 示 , 他 的 律 師 做 過 初 步 查 冊 , 發 現 王 先 生 兩 年 多 前 從 別 人 處 獲 贈 單 位 , 至 今 業 權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完 全 無 問 題 , 所 以 要 求 王 先 生 退 回 訂 金 , 取 消 合 約 。 王 先 生 自 己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 始 知 「 送 樓 契 」 有 潛 在 遺 產 稅 的 問 題 , 因 為 離 簽 訂 「 送 樓 契 」 還 有 幾 個 月 才 足 三 年 , 自 己 未 必 能 圓 滿 解 答 買 家 律 師 就 業 權 提 出 的 質 疑 , 令 交 易 多 生 阻 滯 。

根 據 《 遺 產 稅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1章 ) , 任 何 業 主 過 世 前 三 年 內 由 業 主 以 送 贈 形 式 轉 讓 的 物 業 , 都 須 納 入 計 算 遺 產 稅 。 該 條 例 也 規 定 , 如 有 應 繳 而 未 繳 的 遺 產 稅 , 將 對 物 業 構 成 一 項 押 記 , 令 物 業 業 權 不 完 整 , 獲 贈 物 業 的 人 或 購 入 物 業 的 人 再 出 售 便 會 出 現 問 題 。 一 般 律 師 在 發 現 物 業 曾 經 以 「 送 樓 契 」 形 式 轉 讓 後 都 會 格 外 審 慎 , 要 求 證 明 送 樓 的 人 如 果 送 出 樓 宇 之 後 三 年 內 去 世 , 遺 產 稅 必 定 已 悉 數 付 清 。 如 果 送 樓 的 人 尚 在 人 間 , 或 未 有 證 據 顯 示 已 經 去 世 , 而 距 送 樓 之 時 又 未 滿 三 年 的 話 , 則 會 質 疑 現 時 擁 有 人 之 業 權 。

以 上 「 送 樓 契 」 造 成 業 權 的 影 響 , 僅 屬 於 一 般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 「 送 樓 契 」 引 起 的 業 權 問 題 和 轉 讓 手 續 尚 有 很 多 細 節 , 在 遇 上 同 類 問 題 時 , 應 盡 快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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