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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討 佣 金   宜 先 弄 清 楚 法 律 責 任
 
甘 小 姐 在 銀 行 任 職 。 一 天 , 她 陪 同 好 友 田 小 姐 到 荃 灣 參 觀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 該 單 位 乃 由 A代 理 公 司 推 介 , 當 時 業 主 叫 價 175萬 元 。 田 小 姐 與 A公 司 簽 訂 了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對 該 單 位 甚 有 興 趣 , 但 是 這 個 價 錢 與 田 小 姐 心 目 中 的 合 理 價 錢 有 一 段 距 離 , 於 是 告 訴 業 主 及 代 理 需 要 進 一 步 考 慮 。 不 過 由 於 田 小 姐 經 常 到 外 地 公 幹 , 甘 小 姐 答 應 充 當 田 小 姐 之 聯 絡 人 , 並 把 自 己 的 名 片 給 予 A公 司 的 代 理 甲 。 後 來 田 小 姐 又 透 過 其 他 代 理 看 了 一 些 單 位 , 並 選 擇 了 其 中 一 個 買 下 。

數 月 後 , 甘 小 姐 自 己 透 過 B代 理 公 司 購 入 與 田 小 姐 一 同 看 過 的 單 位 。 兩 個 月 後 , 甘 小 姐 接 到 A公 司 代 理 甲 的 電 話 , 要 求 她 支 付 購 買 該 物 業 的 佣 金 。 甘 小 姐 表 示 她 是 透 過 B公 司 洽 購 該 單 位 , 並 已 支 付 了 1%佣 金 予 B公 司 , 她 既 然 沒 有 與 A公 司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 所 以 回 絕 他 的 要 求 。

隨 後 甘 小 姐 不 斷 接 到 一 間 自 稱 受 A公 司 委 託 的 收 數 公 司 的 來 電 , 以 粗 言 穢 語 及 恐 嚇 的 語 言 向 她 追 收 佣 金 。 最 初 祇 是 她 自 己 在 公 司 收 到 電 話 , 其 後 她 的 同 事 , 甚 至 上 司 亦 收 到 類 似 內 容 的 電 話 及 傳 真 , 令 到 甘 小 姐 感 到 非 常 尷 尬 和 困 擾 。 雖 然 她 後 來 調 到 銀 行 的 另 一 分 行 工 作 , 可 是 有 關 的 滋 擾 仍 然 未 有 停 止 。

在 這 個 個 案 中 , 甘 小 姐 與 A公 司 並 無 簽 訂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A公 司 向 她 追 佣 相 信 有 一 定 困 難 。 若 A公 司 認 為 她 有 責 任 支 付 地 產 代 理 服 務 的 佣 金 , 應 把 支 付 佣 金 的 責 任 問 題 經 法 庭 取 得 裁 決 後 , 才 展 開 追 討 行 動 。 如 果 聘 用 收 數 公 司 , 代 理 也 應 明 確 指 示 收 數 公 司 在 追 收 過 程 中 不 得 對 任 何 人 士 在 言 語 上 或 身 體 上 作 出 恐 嚇 或 使 用 暴 力 , 也 不 得 騷 擾 負 債 人 ( 包 括 公 開 羞 辱 負 債 人 ) , 或 侵 佔 或 毀 壞 負 債 人 的 財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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