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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地產代理條例》訂明的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必須領有有效的地產代理牌照。而任何人擔任地產代理的營業員亦必須持有有效牌照。無領有有效牌照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及罰款 $500,000。

牌照分為兩類—營業員牌照及地產代理牌照,各有不同的發牌條件。地產代理經營地產代理業務前,亦須就每個營業地點及名稱申請一份營業詳情說明書。申請人可於此網頁取得有關申請表格所須文件費用及申請程序等資料。

牌照會於牌照所指明的日期屆滿,及有可能被附加條件。牌照有可能於有效期內被暫時吊銷或撤銷。任何人如欲繼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必須於其牌照有效期屆滿前1至3個月提出有關牌照續期申請。

個人持牌人均會獲發一張地產代理證,以供公眾識別其身份。某些持牌人的資料已上載到此網頁的牌照目錄及根據《條例》所備存的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持牌人及某些前持牌人均可於此網站註冊及登入以享用一系列的電子服務,例如:遞交牌照申請、更新聯絡資料及個人資料、訂閱或取消訂閱監管局刊物、接收監管局發出的通告及遵守《條例》就某些事項須向監管局發出通知的規定。

牌照目錄

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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