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发牌条件的豁免

申请人在申请营业员或地产代理 (个人) 牌照时需符合全部的发牌条件,其中包括:

但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士,可获豁免上述所列的发牌条件,该人士必须:

  • 曾持有牌照;及
  • 于「有关期间」(请见下列「有关期间」的定义) 内提出牌照申请;及
  • 提出申请的牌照种类与曾持有的牌照的种类相同或曾持有地产代理 (个人) 牌照而提出营业员牌照的申请。

「有关期间」是指牌照失效或被暂时吊销当日起计的24个月内。见例子如下:

例子1: 牌照有效期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其 「有关期间」是由2012年1月1日起计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例子2: 牌照有效期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但该牌照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被暂时吊销,则其「有关期间」是由2011年11月1日起计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其它详情可参阅《地产代理 (发牌) 规例》第7(4E) 条



于「有关期间」提出牌照申请注意事项

如牌照申请人欲于「有关期间」内的最后数天才提出申请,则监管局建议申请人亲临 (或委托代表) 监管局办事处以「易办事」缴付有关费用,因为不论因任何原因,倘若所递交的有关支票不能兑现 (经邮寄或亲身递交的申请) 或网上付款未能成功 (经网上提交的申请),有关的申请或不会被认为是于「有关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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