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監管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人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是否曾在申請牌照當日以前的五年內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或償還協議;
  2. 申請人是否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喪失持有地產代理牌照資格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或申請人在該公司如此喪失資 格當日是否該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
  3. 申請人是否《精神健康條例》第二條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病人;
  4. 申請人可曾因欺詐、舞弊或其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定罪* (《地產代理條例》中所訂的罪行除外);
  5. 申請人可曾根據《地產代理條例》被定罪並已就此項定罪被判處監禁(不論有否緩刑); 及
  6. 其他定罪。
以上並未詳列出所有監管局會考慮的因素。

就監管局考慮有刑事罪行紀錄的牌照申請人/持牌人是否適當人選的政策,請見

* 一般而言,「盜竊」、「入屋犯法」、「搶劫」、「欺詐」、「處理贓物」、「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任何有關賄賂的罪行等都屬於欺詐、舞弊或不誠實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