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定罪的政策 (2018年12月)

1.  以下列出了監管局在考慮牌照申請人/持牌人為因任何罪行曾被定罪的人士時,該人是否獲批給、持有及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的政策。

2.  以下因素是在考慮之列:

(a)  案件的性質及類別 (是否與《地產代理條例》有關? 是否屬有需要裁斷申請人/持牌人曾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 是否在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時干犯該罪行?) ;

(b)  案件發生的日期及詳情 (超過五年的定罪一般不會考慮,除非該罪行的性質非常嚴重而致使申請人/持牌人的持牌適當人選資格被受懷疑);

(c)  犯案人干犯案件時及現時的年齡;

(d)  法庭所判處的刑罰;

(e)  犯案人有否重犯相同或類似的罪行;

(f)  犯案人有沒有悔意;

(g)  犯案人被定罪後的表現或行為;

(h)  品格證明;

(i)  其他特別情況或求情理由;

(j)  對公眾利益的影響。

3.  第2段所列出的並不涵蓋所有考慮的因素。監管局可同時考慮其他監管局認為合適的因素。

4.  在下述情況下[*]牌照申請一般會被拒絕或持牌人的牌照一般會被撤銷:

(a)  如該人因任何罪行被定罪,並就此罪行:

(i)  仍在接受感化、守行為 (已被定罪)、扣減刑期或處於緩刑期間;或

(ii)  釋獄後少於三年;或

(b)  如該人在監管局裁定其個案 (牌照申請或牌照被撤銷,視屬何情況而定) 當日起計的前五年內,曾被定罪,而有關罪行屬以下任何一項:

(i)  任何有需要裁斷其曾有欺詐、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 (《地產代理條例》下所訂的罪行除外);或

(ii)  任何《地產代理條例》下所訂的罪行並已就此被判處監禁 (不論是否緩刑);或

(iii)  任何在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時所干犯的性罪行或涉及猥褻的行為 (不論法庭的判刑為何),或任何性罪行或涉及猥褻的行為並已就此被判處監禁 (不論是否緩刑);或

(iv) 任何在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或在公眾知悉其地產代理身份時所干犯的涉及暴力的行為 [#];或

(v) 非持有有效牌照人士於從事一手物業推廣活動時干犯的任何涉及暴力的行為;或

(c) 如該人在監管局裁定其個案 (牌照申請或牌照被撤銷,視屬何情況而定) 當日起計的前三年內,曾被定罪,而有關罪行屬以下任何一項:

(i)  任何《地產代理條例》下所訂的罪行 (刑罰涉及監禁或緩刑者除外);或

(ii) 任何在非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時所干犯的性罪行或涉及猥褻的行為 (刑罰涉及監禁或緩刑者除外)。

 5.  如監管局決定批出牌照或准許持牌人繼續持有牌照,可於牌照上附加適當的條件。

 

附註:

(1) 第4段的概要請按此以便參考。

(2) 為免生疑慮,任何人即使所干犯的罪行並不屬第4段所指的罪行,並不表示該人必然會被監管局視為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監管局會根據上述第2段所列出的所有因素就該人的個案個別作出考慮。

 

[*] 第4段所列出的並未涵蓋所有情況。

[#] 此段並不適用於牌照申請人/前持牌人曾干犯該項罪行並在20181130日或之前因此事而被牌照委員會拒絕其牌照申請/撤銷其牌照。牌照委員會將按個別個案的情況考慮此類的牌照申請。

 

特別審核程序

就有關進一步考慮牌照申請人/持牌人是否適當人選的審核程序,請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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