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 |
為進一步鼓勵從業員學習及協助地產代理公司管理層推動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監管局推出多項嘉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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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嘉許證書及嘉許獎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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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若從業員在持續專業進修時段內修畢學分要求所需的學分,從業員可於該進修時段完結時向監管局提交 持續專業進修計劃自願申報書(見 附件I)。資料經核實後,從業員將獲監管局頒發持續專業進修計劃嘉許證書及嘉許獎章,以表揚該從業員努力自我增值及支持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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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監管局將於從業員續牌時在獲嘉許的從業員的地產代理證印上嘉許獎章。而該從業員亦可將該嘉許獎章印於其個人名片上。有關使用嘉許獎章的一般條款,請參閱 附件J (下載持續專業進修計劃嘉許獎章,請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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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地產代理商舖專業進修嘉許獎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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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於每年10月1日當日,如地產代理商舖有50%或以上的受僱持牌人(其中必須包括分行經理*) (“50%準則”),在其個別的上一個持續專業進修時段達到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學分要求,該商舖將獲監管局頒發「地產代理商舖專業進修嘉許獎章」(“商舖嘉許獎章”)。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8條委任的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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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商舖嘉許獎章」的有效期為一年,由申報日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關有效年份”)。獲頒發「商舖嘉許獎章」的商舖(“「商舖嘉許獎章」持有人”),可於有關有效年份內,在其營業地點張貼「商舖嘉許獎章」標誌,並在其發出的單張、小冊子,其他文件及資料上印上「商舖嘉許獎章」。「商舖嘉許獎章」持有人亦有權將「商舖嘉許獎章」印於其為員工發出的名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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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符合50%準則的地產代理商舖可於每年10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向監管局遞交 地產代理商舖專業進修嘉許獎章自願申報書 (附件K),申請頒發「商舖嘉許獎章」。有關「商舖嘉許獎章」計劃的詳情,請參閱「地產代理商舖專業進修嘉許獎章計劃一般規則及條款」(見 附件L)。 附件M列明展示或使用「商舖嘉許獎章」標誌及「商舖嘉許獎章」的一般條款(下載「商舖嘉許獎章」,請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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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申請2011年及其後「商舖嘉許獎章」的達標員工(包括分行經理)比率,將由50%提升至80%。換言之,商舖如要獲得「2011年商舖嘉許獎章」,必須要有至少80%的員工(包括分行經理)在有關的進修時段內(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達到所需的學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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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監管局將會抽查從業員的申報書(包括持續專業進修計劃自願申報書及地產代理商舖專業進修嘉許獎章自願申報書)確保申報的資料正確。如果有從業員申報虛假資料,將受到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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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監管局不時為地產代理從業員及活動主辦機構提供不同的鼓勵措施或資助,以推動從業員更積極參與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例如﹕持續專業進修計劃進修津貼、評核費用資助及場地租金資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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