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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条文不宜留空减低风险保障利益
 
朱女士透过地产代理看中两个单位, 叫价均为110万元。朱女士知道倘若楼价能降至100万元或以下, 则在印花税( 俗称厘印费) 开支上可大幅节省〔 100万或以下楼价印​​花税划一收$100, 100万以上按订明比率付印花税〕 , 于是口头要求代理向业主大力游说, 将楼价压至100万元以下。代理则向朱女士表示, 为向业主表示诚意, 朱女士最好可以先开一张2万元的支票, 作为订金, 但收款人一栏留空, 又请她分别就两个单位签了两份临时买卖合约, 成交日期及售价两栏均留空。

代理其后致电给两位业主,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 其中一位业主终于答应以100万元出售单位, 代理随即拿出合约让业主在上面签署, 并把支票交给了他。当代理将此事告知朱女士时, 朱女士却说她从未答应100万元这个价钱, 代理擅自代她决定, 故此她不承认该合约。代理则坚持朱女士曾口头指示同意100万元这个交易价。

两方各执一词, 孰是孰非, 外人实难以判断。惟朱女士在有留空条款的合约上签名实属不智, 亦是引致事后争论的主因。无论如何, 合约上确实是有朱女士的签名, 朱女士于事后很难证明她并未同意合约上的条款, 不履行合约必然会被视为悔约。

鉴于上述个案, 监管局建议消费者, 在签署任何具约束力的买卖合约前必须先把细节谈好, 详细了解各项条款, 然后才签署。若条件还未谈妥, 或把重要的条文留空, 便贸然签约, 只会自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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