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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家俬电器买卖免伤和气
 
古先生因一对儿女日渐长大, 居住的地方不够用, 决定在同区找一个较大的单位。古先生参观了多个单位, 对其中一个十分满意, 经过一轮讨价还价, 双方协议成交价为300万元。

在签署临时合约前, 古先生依稀记得参观单位时厨房是有雪柜和洗衣机, 遂问代理是否随楼附送。代理说合约写明楼价包括全屋电器及家俬, 古先生心想既然写明, 也不再深究。

古先生与代理于成交日验楼, 竟发现厨房里的洗衣机及雪柜都被搬走, 但在客厅中却留下多件破烂残旧的家俬。随后古先生找业主理论, 业主辩称当日参观时并无洗衣机及雪柜, 而合约中亦无订明全屋电器包括洗衣机及雪柜, 故不会归还或作任何赔偿。业主还表示留下的家俬是附送的, 说古先生若认为无用的话可将它们弃掉。古先生非常愤怒, 要求自己的代表律师延迟成交, 以待双方就电器及家俬问题达成协议, 但律师表示有关家俬电器的争拗通常不可影响成交, 只可另采追讨行动。即使古先生怒气未消, 无奈也要依期成交。

古先生若在合约中订明家俬电器的细节事项, 便可避免事后的争拗。在大部分情况下, 除非事前协议, 否则大部分正式买卖合约都会列明家俬电器的问题并不影响成交, 只可向业主追讨有关的损失。另根据《 常规规例》 , 代理要在买卖协议或租约签署前, 确定住宅物业连同出售或出租的东西, 并为此拟备一份书面清单, 保障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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