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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拥有物业须注意交易手续
 
业权共有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种: ( 一) 联权共有( Joint Tenancy) ( 俗语所谓「 长命契」 ) ; ( 二) 分权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两 者 的 分 别 关 系 到 继 承 权 。蔡小姐的两次租楼经验, 令她学会了什么是「 联权共有」 和「 分权共有」 。

第一次租楼, 业主是一对夫妇, 以「 联权共有」 形式拥有物业。签租约的时候, 男业主说因为是长命契, 所以他一人签约便可。蔡小姐不以为意, 便和男业主签订了租约。住了大半年后, 男业主突然向蔡小姐要求提早解约, 原因是他正和太太闹离婚, 他太太要变卖该楼宇。由于蔡小姐持有的租约没有他太太或其授权人的签署, 令租约的有效性成疑。蔡小姐为免麻烦, 答允提早另觅楼宇迁出。

第二次租楼业主为两兄弟, 拥有形式为「 分权共有」 。兄长刚在不久前去世, 蔡小姐以为业权全归弟弟, 所以便和弟弟签约。岂料过了三个月, 有自称去世兄长的「 遗产代理人」 找上门, 说他没有签署租约, 所以租约无效, 但如果蔡小姐愿意把一半租金交给他, 他或可考虑准许蔡小姐继续居住在该单位。蔡小姐见麻烦不断, 唯恐两位业主将来有争拗, 所以最后决定提早搬出, 短短一年内她已是「 三迁」 了。

其实不论拥有形式是哪一种, 若物业为多人共同拥有, 所有业主都须一并( 亲自或经授权人) 签署文件方有保证。若业主中有人去世, 在「 联权共有」 的形式下, 余下的业主可以全权处理有关物业。若是「 分权共有」 , 则情况比较复杂, 除了余下的业主外, 去世那位业主的「 遗产代理人」 亦须签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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