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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論集:香港物業轉易 目錄
(11)轉售及轉購
 
  轉售及轉購,通稱為確認人轉讓,是指在買方/確認人(「確認人」)與註冊業主賣方(「業主」)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但在完成交易前轉售物業予轉讓人。以下是確認人及轉讓人必須注意的事項︰

確認人須注意事項:-

     
  1. 與業主簽署的合約可能載有禁止轉讓的條款。確認人在與轉讓人簽署任何合約前應先確定是否有這樣的條款。
     
  2. 若轉讓人未能完成交易,買方仍須按照與業主簽署的合約完成交易。買方可能沒有足夠時間申請銀行按揭及預備足夠款項以支付樓價餘款。
     
  3. 轉讓應該與跟業主簽訂的合約內所定的成交日期同日成交,但必須在較早的時間。這樣會確保確認人有充分時間在與業主簽訂的合約所定的完成交易時間前將樓價餘款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業主完成交易。
     
  4. 有關住宅物業,若確認人已申請延遲繳付印花稅,確認人須於簽署轉讓合約後七天內就與業主簽訂的正式買賣合約繳付印花稅。
 
  轉讓人須注意事項:-
     
  1. 轉讓人在簽署轉讓合約前一般都沒有機會檢查物業。轉讓人應獲告知在轉讓合約內,通常會有條款訂明轉讓人被視為已檢查物業,並已接受物業的現狀。
     
  2. 轉讓合約的條款一般都會受制於確認人與業主簽訂的合約(「原合約」)條款。轉讓人會受到確認人在原合約所接受的條款所約束,例如,若確認人接受了物業有重大的改動,轉讓人在轉讓合約內同樣亦須要接受。
     
  3. 必須確保轉讓人在完成交易時所支付的樓價餘款足夠支付確認人在原合約所須支付的樓價餘款,才可支付訂金予確認人。
     
  4. 若確認人未能完成交易,交易可能告吹,而轉讓人可能要提出法庭訴訟才能向確認人討回根據轉讓合約所支付的訂金及損失。
     
  5. 提議要求確認人簽立授權書,授權轉讓人在確認人未能完成交易時直接與業主完成購入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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