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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择手段令客户签署合约
 
代理对客户最起码的责任, 便是对客户忠诚, 和如实地执行客户的指示。代理不应也不可利用客户对他的信任, 做出一些违反客户指示甚或​​损害其利益的事。

业主陈先生在A代理公司放盘时, 曾清楚表示物业不会以低于600万的价钱出售。有段时间陈先生到外地公干, 签下授权书授权他太太代处理卖楼事宜。恰巧有买家出价580万购买他的物业, A代理公司负责这宗交易的代理甲, 入行不久, 做事比较急进, 明知离陈先生的底价有距离, 仍联络他的太太, 谓陈先生曾经指示他说580万也可接受, 现在到价机不可失, 请陈太尽快代表她丈夫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以免买家再压价或改变主意。陈太尝试联络丈夫不果, 在不虞有诈的情况下, 便代丈夫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

陈先生回港后知悉此项交易, 顿感受骗, 向A代理公司投诉, 公司东主这才知代理甲不依客户指示, 代理甲也自动离职不知所踪。陈先生要求取消临时买卖合约, 买家以为他悔约, 坚持追究到底, 陈先生为怕麻烦, 唯有眼睁睁以低价钱出售物业。

在以上个案中, 很明显代理甲没有如实执行业主的指示, 违反了他作为陈先生代理人的职责, 同时向陈太作出失实陈述, 令她代签合约, 实是一位专业及负责任的代理所不应为。另一方面, 陈太亦不应在未与丈夫联络查​​证价钱及其他条件前签署临时买卖合约, 因为在法律上, 临约已具约束力, 签署后便须履行合约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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