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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論集:香港物業轉易 目錄
(9)完成交易
 
  完成物業買賣交易通常涉及以下手續及事項,令交易完成時一方面買方支付樓價餘款,另一方面賣方將物業的鑰匙送交買方。
     
  1. 從買方角度看
     
   
a. 若買方是一個個人︰
   
 
i. 在完成交易數天前,應與其代表律師確定在完成交易時所須支付的金額,這通常包括樓價餘款及律師費。假設買方已支付樓價的10%作為按金並向銀行借貸70%,他便須籌備樓價的20%及律師費以完成交易。
   
ii. 在完成交易前到買方律師樓簽立所有有關文件(包括轉讓契、按揭契及銀行之貸款要約信等)並以銀行本票或轉帳至律師樓戶口方式支付樓價餘款及律師費。若款項以私人支票支付,則須預留充分時間兌現支票。例如,交易是定於星期五完成,律師樓通常會要求買方將私人支票不得遲於星期三交予律師樓。
   
iii. 在完成交易前並最遲於交易當日早上,透過地產代理約賣方進行最後驗樓以確保賣方有能力交付交吉物業予買方,並在驗樓後通知買方律師樓是否滿意。
   
iv. 有關公共服務,如水、電及煤氣,買方須出示買賣合約或從律師樓獲取信件確定成交日期,以便向公共服務公司證明他在物業上的權益及成為業主的日期。買方須就每項公共服務填寫有關表格並支付按金以開立買方名下的帳戶。
   
b.

若買方是一間有限公司:

基本上,上述第1(a)(i)(iv)段所列之事項同樣適用。此外,在交易完成前,須預備下列事項︰

   
 
i. 符合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所作的公司董事會的書面議決或會議記錄,授權一位或多過一位董事或其他人士簽立轉讓契及按揭契。
   
ii. 帶同公司鋼印及公司印章往買方律師樓簽立有關文件。
     
  2. 從賣方的角度看
     
   
a. 確保所有住戶及並非售予買方的傢俬在完成交易前遷離物業,以便交易時交付交吉物業予買方。
   
b. 交易完成前,預備管理費按金收據及最新的管理費、差餉及地租(如適用)發票或收據,並交予賣方律師樓或地產代理,讓他們預備分攤帳目。
   
c. 將物業的鑰匙交予賣方律師樓或地產代理,以便在完成交易時交予買方。
   
d. 在賣方律師樓簽立已由買方簽立的轉讓契。若賣方是一間有限公司,須帶同公司鋼印及公司印章簽立轉讓契,並預備符合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所作的公司董事會的書面議決或會議記錄,授權一位或多於一位董事或其他人士簽立轉讓契。若物業是負資產,須在完成交易前與賣方律師樓確定賣方所須支付的金額以解除現有按揭,並在簽立轉讓契時支付此等金額及律師費予賣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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