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的纪律研讯案件的裁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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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裁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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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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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研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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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诉 |
上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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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理由 |
广告/ 宣传物品 |
25/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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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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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及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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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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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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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宣传物品 |
14/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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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就某些
物業的銷售發出載有內容不正確的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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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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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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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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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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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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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5.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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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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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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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 –
沒有在接受出租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與業主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2.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安排或准許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
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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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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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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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宣传物品 |
31/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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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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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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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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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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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宣传物品 |
28/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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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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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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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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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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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地产代理业务 |
24/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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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持牌人未有設
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轄下的人遵守《條例》的條文 - 持牌人轄下的人向一手樓盤的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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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0、暫時吊銷牌
照1個月(23/9/2017 – 22/10/2017) 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24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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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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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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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地产代理业务 |
08/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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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向一手樓盤的買家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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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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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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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裁定:
紀律委員會對持牌人作出譴責的罰則維持不變,而罰款總額則更改為$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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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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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地产代理业务 |
01/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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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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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50,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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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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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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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协议 |
12/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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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住宅物業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2. 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
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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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個學分
)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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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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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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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协议 |
04/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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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 –
沒有在接受出租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與業主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2.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安排或准許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
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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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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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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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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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协议 |
05/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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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租賃雙方未就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租賃的重要條款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安排準租客支付訂金
2.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該物業之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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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
分)
2. 譴責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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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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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协议 |
12/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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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租客視察有關住宅物業之前,與租客訂立地產
代理協議 (表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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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
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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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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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协议 |
16/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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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 – 沒有在接受出售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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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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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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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履行客户的指示/兑现作出的保证 |
18/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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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就有關物業("該物業")的按揭事宜向準買方作出失
實陳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沒有按照準買方的指示暫停該物業交易及/或沒有向賣方轉達準買方暫停該物業交易的要求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時,在知悉準買方會將該物業出租的情況下,建議準買方在申請該物業的按揭貸
款時作出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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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4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
2. 譴責、罰款$4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8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0個星期
3. 譴責、罰款$5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2個星期
[綜合上述1至3項,持牌人的牌照被暫時吊銷共14個星期 (17/11/2018 – 2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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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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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將紀律委員會有關罰則的決定更改為:
1. 譴責、罰款$10,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4學分)
2. 譴責、罰款$1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8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
3. 譴責、罰款$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
[綜合上述2及3項,持牌人的牌照被暫時吊銷共4個星期 (27/4/2019 – 24/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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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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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有效授权 |
06/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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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向買方聲稱有關物業內的樓梯是「入則」的,惟
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有關物業的買賣交易時,沒有提醒買方購買附有違建工程的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提醒買
方在進行交易前應先就此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缺席的買方的代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的附加協議前,沒有確保該代表已取得該缺席的買方的書面授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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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不成立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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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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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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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册 |
06/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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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
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
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
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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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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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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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册 |
02/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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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臨時買賣合約訂立前,就某住宅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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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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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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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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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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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20/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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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租客及其家人表示,其地產代理公司不會就有關物業的交易向業主收取佣金,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租約時,沒有在其
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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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
$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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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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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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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28/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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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有關物業的業主提供一份「租約」(「該租約」),並聲稱該租約是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提供的標準租
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
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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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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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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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14/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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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
租客簽署臨時租賃合約前,向租客表示有關物業可用作經營理?店之用途,惟事實並非如此,及/或沒有提醒租客就該等物業可否用作經營理?店一事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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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
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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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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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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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20/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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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一手
住宅物業的買家作出有關按揭事宜的失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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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
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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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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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09/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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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準買家聲稱位於有關物業旁邊的洗手間是屬於該物業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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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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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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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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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02/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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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安排租客代表
簽署臨時租約前,沒有告知租客有一封警告信(「該警告信」)已被註冊在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上,及/或沒有取得該警告信的文本並給予租客,及/或沒有提醒租
客就該警告信尋求法律/專業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雙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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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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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按此
|
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03/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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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商舖租賃
的交易時,在沒有合理基礎的情況下,向租客表示有關商舖內有供水,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修改租客已簽署的臨時租約的條款,卻沒有就有關修改取得租客的書面同意或安排他在有關修改旁簡簽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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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7天 (4/8/2018 – 10/8/2018)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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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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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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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27/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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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沒有告知租客有關
物業的土地查冊中載有一份未獲遵從的建築命令,及/或沒有提醒租客就上述事宜的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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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
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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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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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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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28/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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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2段 – 在沒有掌握按揭保
險計劃的合資格準則的情況下,向買家表示她可以就有關樓盤中樓價為港幣六百萬元以上的單位,向銀行敍造包括按揭保險部份的按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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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
責、罰款$8,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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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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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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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18/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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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就有關物業("該
物業")的按揭事宜向準買方作出失實陳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沒有按照準買方的指示暫停該物業交易及/或沒有向賣方轉達準買方暫停該物業交易的要求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時,在知悉準買方會將該物業出租的情況下,建議準買方在申請該物業的按揭貸
款時作出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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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4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
2. 譴責、罰款$4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8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0個星期
3. 譴責、罰款$5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2個星期
[綜合上述1至3項,持牌人的牌照被暫時吊銷共14個星期 (17/11/2018 – 22/2/2019)。]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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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將紀律委員會有關罰則的決定更改為:
1. 譴責、罰款$10,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4學分)
2. 譴責、罰款$1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8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
3. 譴責、罰款$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
[綜合上述2及3項,持牌人的牌照被暫時吊銷共4個星期 (27/4/2019 – 24/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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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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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06/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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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
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
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
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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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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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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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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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25/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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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向有關住宅物業的
賣方表示他可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三星期內取得訂金,惟事實並非如此,及/或不應向賣方作出有時間性的發放訂金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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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
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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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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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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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08/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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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買方簽署有關車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通知買方該車位有購買限制及/或建議買方就有關購買限制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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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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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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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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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陈述/ 不正确资料或/ 不当建议 |
1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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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香港境外的未建成樓盤( 「該樓盤」) 的單位的交易中,於準買家簽署預訂表格擬購買該樓盤的單位之前,向準買家聲稱正式買賣合約將有條款訂明買家支付的首期按金會交由律師託管/以信託形式保管,惟事實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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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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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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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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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优惠/回赠 |
23/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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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
行她向買方提供佣金回贈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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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0、在牌照上附
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 (15/7/2017 – 25/8/2017)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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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优惠/回赠 |
16/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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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準買
方提供佣金回贈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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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0、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16/6/2018 –
27/7/2018)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
劃下的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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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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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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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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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优惠/回赠 |
08/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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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及/或其親屬提供佣金回贈的
承諾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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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0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
2. 譴責、罰款$10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
[綜合上述1及2項,持牌人的牌照被暫時吊銷共4個星期 (3/11/2018 – 30/11/2018)。]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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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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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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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优惠/回赠 |
03/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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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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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00,000
2. 譴責及罰款$3,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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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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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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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11/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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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或
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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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8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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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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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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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24/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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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或
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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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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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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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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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01/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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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貸
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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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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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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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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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26/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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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貸
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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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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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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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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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04/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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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貸
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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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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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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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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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0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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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
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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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
責、罰款$1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4天 (8/9/2018 – 2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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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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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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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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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20/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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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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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
責及罰款$250,000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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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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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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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08/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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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向
一手樓盤的買家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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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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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裁定:
紀律委員會對持牌人作出譴責的罰則維持不變,而罰款總額則更改為$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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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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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01/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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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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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31/8/2019 – 1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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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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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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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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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
21/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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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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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28/12/2019-2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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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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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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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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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提供持牌人的资料 |
12/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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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住宅物業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2. 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
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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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個學分
)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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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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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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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提供持牌人的资料 |
09/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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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商舖的租賃事宜中,向租客表示有關物業沒有漏水的問題,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向租客承諾會向其提供女洗手間及傷殘人士洗手
間的鎖匙但一直未有提供
3. 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
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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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不成立
3.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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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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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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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提供持牌人的资料 |
05/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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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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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
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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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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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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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20/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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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租客及其家人表示,其地產代理公司不會就有關物業的交易向業主收取佣金,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租約時,沒有在其
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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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
$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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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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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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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28/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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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有關物業的業主提供一份「租約」(「該租約」),並聲稱該租約是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提供的標準租
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
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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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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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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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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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12/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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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沒有採取合理的步驟,安排租客在臨時租約內有關被修正的條款旁簡簽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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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
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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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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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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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12/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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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未有確保租客公司已在臨時租約被業主修訂的條款旁簡簽以確認它同意該修訂,便將臨時訂金支票發放給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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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
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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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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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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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09/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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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準買家聲稱位於有關物業旁邊的洗手間是屬於該物業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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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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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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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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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05/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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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租賃雙方未就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租賃的重要條款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安排準租客支付訂金
2.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該物業之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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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
分)
2. 譴責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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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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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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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02/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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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安排租客代表
簽署臨時租約前,沒有告知租客有一封警告信(「該警告信」)已被註冊在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上,及/或沒有取得該警告信的文本並給予租客,及/或沒有提醒租
客就該警告信尋求法律/專業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雙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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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
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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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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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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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03/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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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商舖租賃
的交易時,在沒有合理基礎的情況下,向租客表示有關商舖內有供水,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修改租客已簽署的臨時租約的條款,卻沒有就有關修改取得租客的書面同意或安排他在有關修改旁簡簽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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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
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7天 (4/8/2018 – 10/8/2018)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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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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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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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06/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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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
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
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
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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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
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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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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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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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租赁协议的规定 |
05/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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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項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該協議前,沒有在該協議內訂明倘訂約方違約,她應支付的佣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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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行为不检 |
01/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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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以載有
粗言穢語的WhatsApp訊息辱罵物業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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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暫時吊銷牌照21天
(6/1/2018 – 26/1/2018)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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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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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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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检 |
21/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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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一手住宅樓盤的
銷售地點,以粗言穢語辱罵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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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
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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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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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检 |
19/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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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進行一手住宅樓
盤的銷售活動時,襲擊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一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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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
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2個星期(27/4/2019 –
19/7/2019)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其他 |
11/09/2018
|
沒
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就其僱主涉及的銷售及/或購買的物業發展項目遞交購樓意向登記,沒有於遞交購樓意向登記當日或於遞交購樓意向登記的截止時
間前,以書面通知其僱主他已遞交的購樓意向登記的數目及其連同遞交的本票數目 |
譴
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其他 |
15/11/2018
|
沒
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有關物業的租賃事宜時,安排自稱為該物業的業主的人士與租客簽訂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 |
譴
責、罰款$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4天 (15/12/2018 – 28/12/2018)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其他 |
04/02/2019
|
沒
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推銷一手樓盤時,沒有佩戴地產代理證及/或職員證 |
譴
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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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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