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往的紀律研訊案件的裁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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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裁決日期 | 有關事項 | 紀律研訊結果 | 提出上訴 | 上訴結果 | 裁決理由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3/08/2020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些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等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 譴責及罰款$1,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2/09/2020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該物業的樓面面積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4. (同上) | 1. 譴責、罰款$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2. 譴責、罰款$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3.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4.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9/11/2020 |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 譴責及罰款$14,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2/07/2021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在未取得一手住宅樓盤的賣方的書面同意前,為該樓盤發出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8. (同上) 9.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6,500 2. 譴責及罰款$6,500 3. 譴責及罰款$6,500 4. 譴責及罰款$6,500 5. 譴責及罰款$5,000 6. 譴責及罰款$5,000 7. 譴責及罰款$5,000 8. 譴責及罰款$5,000 9. 譴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30/07/2021 | 1.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2.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3.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中,安排業主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前,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確保在該表格內準確地填寫業主的全名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6.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1,000 2. 譴責 3. 譴責及罰款$1,000 4. 譴責 5. 譴責及罰款$1,500 6. 譴責及罰款$1,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1/09/2021 | 1.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5.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6.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7.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8.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某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9.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物業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10. (同上) | 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 4.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5. 譴責及罰款$1,000 6.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7. 譴責 8.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9. 譴責、罰款$1,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10. 譴責、罰款$1,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8/10/2021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在未取得一手住宅樓盤的賣方的書面同意前,為該樓盤發出廣告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樓盤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4.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40,000 2. 譴責及罰款$40,000 3. 譴責及罰款$9,000 4. 譴責及罰款$9,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額為$49,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9/11/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4. (同上) 5. 違反《常規規例》第3(3)(b)條 – 沒有確保某住宅物業的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列明的資料的準確性 | 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5.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2/12/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互聯網網站發出或准許發出載有虛假的牌照資料的物業廣告 2.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25,000 2. 譴責及罰款$25,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額為$25,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4/12/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9/12/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 譴責及罰款$15,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3/01/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31/01/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5/06/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在未取得一手住宅樓盤(「該樓盤」)的賣方的書面同意前,為該樓盤發出廣告 2.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62,500 2. 譴責及罰款$62,5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5/06/2022 |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在未取得一手住宅樓盤(「該樓盤」)的賣方的書面同意前,為該樓盤發出廣告 | 譴責及罰款$20,5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2/06/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宣傳有關的住宅物業 2.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條款宣傳有關的住宅物業 3.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條款宣傳有關的住宅物業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編制宣傳物品以協助推廣一手住宅物業時,沒有就當中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取得賣方的明確書面批署 5. (同上) 6. (同上) 7. 違反《常規規例》第9(5)條 – 沒有在有關的住宅物業已不再可供出售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由持牌人發出或安排發出的有關物業的廣告移去 | 1. 譴責及罰款$47,000 2. 譴責及罰款$47,000 3. 譴責及罰款$47,000 4. 譴責及罰款$9,000 5. 譴責及罰款$9,000 6. 譴責及罰款$9,000 7. 譴責及罰款$16,0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2/06/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2.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沒有在發出一手住宅物業(「該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3.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或條款宣傳該物業 | 1. 譴責及罰款$68,000 2. 譴責及罰款$60,000 3. 譴責及罰款$47,0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3/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為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該香港境外物業」)製作有關宣傳物品及銷售文件及向有關買方銷售該香港境外物業前,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向賣方及/或發展商澄清該香港境外物業是否位處泰國曼谷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為該香港境外物業製作Reservation Forms前,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向賣方及/或發展商澄清賣方是否為另一公司的附屬公司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為該香港境外物業發出宣傳資料時,聲稱其公司是該香港境外物業的「香港區獨家策劃及銷售代理」,惟事實並非如此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參與該香港境外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前,沒有取得在該香港境外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就下列事宜發出的書面意見:(a) 根據該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規,對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該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及(b) 如有的話,該等限制的性質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推廣該香港境外物業的廣告前,沒有就當中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取得賣方的明確書面批署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為該香港境外物業的擬備一則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 1. 譴責及罰款$25,000 2. 不成立 3. 不成立 4. 譴責及罰款$10,000 5. 譴責及罰款$5,000 6. 譴責及罰款$4,5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35,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5/10/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 譴責、罰款$4,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1/08/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安排或准許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65,000 2. 譴責及罰款$65,000 3. 譴責及罰款$65,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65,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1/08/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在未取得一手住宅樓盤的賣方的書面同意前,為該樓盤發出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編制宣傳物品以協助推廣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物業時,沒有就當中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取得賣方的明確書面批署 | 1. 譴責及罰款$28,000 2. 譴責及罰款$28,000 3. 譴責及罰款$28,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就1、2及 3項被罰款的總額為$28,000。] 4. 譴責及罰款$7,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5/10/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該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該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 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 4. 譴責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3/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 1. 譴責、罰款$4,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罰款$7,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3/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 1.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罰款$6,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8/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廣告牌,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一張流動摺枱連椅,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廣告牌,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5. (同上) 6. (同上) 7.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一張流動摺枱連椅,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8.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一手住宅樓盤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9. (同上) 10. (同上) 11. (同上) 1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編制宣傳物品以協助推廣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物業時,沒有就當中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取得賣方的明確書面批署 13. (同上) 14.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6,000 2. 譴責及罰款$6,000 3. 不成立 4. 譴責及罰款$6,000 5. 譴責及罰款$6,000 6. 譴責及罰款$6,000 7. 不成立 8. 譴責及罰款$16,000 9. 譴責及罰款$16,000 10. 譴責及罰款$16,000 11. 譴責及罰款$16,000 12. 譴責及罰款$8,500 13. 譴責及罰款$8,500 14. 譴責及罰款$8,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5/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2. (同上)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5.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6.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7.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8.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及罰款$3,000 2. 譴責及罰款$3,000 3. 譴責 4. 譴責 5. 譴責及罰款$1,000 6. 譴責 7. 譴責 8.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8/10/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5)條 – 沒有在某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由持牌人發出或安排發出的有關物業的廣告移去 2.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宣傳有關住宅物業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該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4. 違反《常規規例》第9(5)條 – 沒有在該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由持牌人發出或安排發出的有關物業的廣告移去 5.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宣傳該物業 >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該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 1. 譴責及罰款$3,000 2. 譴責及罰款$5,000 3.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4. 譴責及罰款$3,000 5. 譴責及罰款$5,000 6.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30/11/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廣告牌,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某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3. (同上)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5. (同上) > 6.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條款宣傳有關的住宅物業 7.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宣傳有關住宅物業 | 1. 譴責及罰款$14,000 2. 譴責及罰款$8,000 3. 譴責及罰款$8,000 4. 譴責及罰款$18,000 5. 譴責及罰款$18,000 6. 譴責及罰款$47,000 7. 譴責及罰款$47,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2/11/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在未取得住宅樓盤的賣方的書面同意前,為該樓盤發出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住宅樓盤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5. (同上) > 6. (同上) 7.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一個廣告牌,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 1. 譴責及罰款$70,000 2. 譴責及罰款$70,000 3. 譴責及罰款$70,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0 5. 譴責及罰款$20,000 6. 譴責及罰款$20,000 7. 譴責及罰款$16,0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02/11/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3)條 – 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宣傳有關的住宅物業 2. (同上) 3.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 1. 譴責及罰款$52,000 2. 譴責及罰款$52,000 3. 譴責及罰款$70,0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8/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 1. 譴責及罰款$5,000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6/11/2022 |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安排或准許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 譴責及罰款$7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3/12/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透過互聯網發出載有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該物業」)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參與該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前,沒有取得在該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就下列事宜發出的書面意見:(a) 根據該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規,對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該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及(b) 如有的話,該等限制的性質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就擬備其所發出的該物業的廣告時,沒有清楚述明或確保該廣告清楚述明以下事項: (a) 發展許可證或批文編號,以及發出該許可證或批文的有關當局的名稱;(b) 買方是否將取得土地權益、建於該土地上的樓宇的權益及/或使用和佔用樓宇內的物業的權利;及(c) 提醒買方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是複雜及有風險的顯眼聲明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該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 1. 譴責及罰款$45,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0 3. 譴責及罰款$4,5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3/01/2023 |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 譴責及罰款$7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13/01/2023 |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 譴責及罰款$73,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7/01/2023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2.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關該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5.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6.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 5. 譴責 6.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7/01/2023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某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2. (同上)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 1. 譴責及罰款$2,500 2. 譴責及罰款$2,500 3. 譴責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31/01/2023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委託 | 譴責及罰款$1,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廣告/ 宣傳物品 | 28/02/2023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香港舉辦有關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樓盤展銷會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參與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該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前,沒有取得在該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就下列事宜發出的書面意見:(a) 根據該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規,對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該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及(b) 如有的話,該等限制的性質 8. (同上) 9.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50,000 2. 譴責及罰款$50,000 3. 譴責及罰款$50,000 4. 譴責及罰款$50,000 5. 譴責及罰款$50,000 6. 譴責及罰款$50,000 7. 譴責及罰款$30,000 8. 譴責及罰款$30,000 9. 譴責及罰款$30,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13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08/02/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向一手樓盤的買家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 | 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 有 | 上訴審裁小組裁定: 紀律委員會對持牌人作出譴責的罰則維持不變,而罰款總額則更改為$250,000。 | 按此 |
| 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01/08/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 1. 譴責及罰款$50,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31/10/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持牌人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轄下的人遵守《條例》的條文 - 持牌人轄下的人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 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25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26/11/2021 |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在公眾地方張貼物業廣告及/或擺放廣告牌 | 譴責及罰款$4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04/11/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進行一手住宅樓盤的推廣銷售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2. (同上) 3.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在處理一手住宅樓盤的銷售事宜中,與另一地產代理公司的員工打鬥 | 1. 不成立 2. 譴責及罰款$10,000 3. 不成立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21/10/2022 |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廣告牌,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 譴責及罰款$2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28/02/2023 |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在處理某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沒有備存在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分時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如此取得的數據及資料的紀錄地產代理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在行人道上放置或安排放置廣告牌,對途人造成阻礙或不便 | 譴責及罰款$1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12/04/2019 |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租客視察有關住宅物業之前,與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 譴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16/10/2019 | 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 – 沒有在接受出售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30/07/2021 | 1.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2.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3.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中,安排業主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前,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確保在該表格內準確地填寫業主的全名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6.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1,000 2. 譴責 3. 譴責及罰款$1,500 4. 譴責 5. 譴責及罰款$1,500 6. 譴責及罰款$1,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01/09/2021 | 1.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5.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6.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7.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8.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某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9.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物業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10. (同上) | 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 4.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5. 譴責及罰款$1,000 6.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7. 譴責 8.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9. 譴責、罰款$1,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10. 譴責、罰款$1,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29/11/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4. (同上) 5. 違反《常規規例》第3(3)(b)條 – 沒有確保某住宅物業的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列明的資料的準確性 | 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5.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21/12/2021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6(3)(b)條 – 在安排準買方就數個物業訂立地產代理協議(「表格4」)之前,沒有向準買方解釋表格4中所列出的每一條款及條件,以確保準買方知悉其在表格4下的權利及責任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準買方未有視察某住宅物業 (「該物業」) 的情況下,未有從準買方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4) 的附表1上刪除該物業的資料 | 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22/09/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買方視察住宅物業前,與準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4) 2.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住宅物業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3.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買方視察住宅物業前,與準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4) | 1. 譴責及罰款$12,000 2. 不成立 3. 譴責及罰款$12,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就1及3項被罰款的總額為$18,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19/10/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4. (同上) 5.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 2. 譴責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5.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25/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2. (同上)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5.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6.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7.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8.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及罰款$3,000 2. 譴責及罰款$3,000 3. 譴責 4. 譴責 5. 譴責及罰款$1,000 6. 譴責 7. 譴責 8.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28/10/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 譴責及罰款$4,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16/11/2022 | 違反《常規規例》第6(3)(b)條 – 在安排準買方就有關住宅物業訂立地產代理協議(表格4)前,沒有向準買方解釋表格4中所列出的每一條款及條件,以確保準買方知悉其在表格4下的權利及責任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16/11/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 8(2)(a)條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訂立後起計不少於三年的期間內,備存一份該表格3 的文本 2.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買方視察某住宅物業前,與準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4) | 1. 譴責及罰款$5,000 2. 譴責及罰款$12,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16/11/2022 | 違反《常規規例》第6(3)(b)條 – 在安排賣方/業主就訂立有關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及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前,沒有向她解釋表格3及/或表格5中所列出的每一條款及條件,以確保她知悉其在表格3及/或表格5下的權利及責任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30/11/2022 |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在安排買方簽署某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前,沒有與該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4) | 譴責及罰款$13,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地產代理協議 | 27/01/2023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2.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關該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5.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6.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 5. 譴責 6.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未有履行客戶的指示/兌現作出的保證 | 09/09/2020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沒有物業業主的同意下,於租客退租時退還租客就物業租賃所繳付的訂金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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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缺有效授權 | 30/11/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 (「該物業」) 的租賃交易中,沒有查明涉案租約上的業主是否有權出租該物業予租客公司 | 譴責及罰款$2,0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欠缺有效授權 | 28/07/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中,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租約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時,沒有在訂約方簽署正式租約(「該租約」)後,隨即向該訂約方提供一份該租約的副本 4. (同上)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安排代表代缺席的訂約方分別簽署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及向該人士提供有關住宅物業的鎖匙前,沒有確保該代表已取得缺席的訂約方的書面授權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7. (同上) | 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不成立 4. 不成立 5.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6.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7.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欠缺有效授權 | 05/08/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代表代缺席的訂約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確保該代表已取得該缺席的訂約方的書面授權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時,沒有在訂約方簽署該協議後,隨即向該訂約方提供一份該協議的副本 | 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8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土地查冊 | 06/03/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 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土地查冊 | 02/09/2019 | 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臨時買賣合約訂立前,就某住宅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土地查冊 | 22/07/2020 | 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臨時租約訂立前,就某住宅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租客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土地查冊 | 15/08/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向買方披露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樓契已遺失及可能涉及的風險(「該等事項及風險」),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該等事項及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該協議訂立前,就該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買方簽署未有填上賣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的該協議 | 1. 譴責、罰款$2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1. 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25,000 ,2. 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土地查冊/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8/03/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 (「該等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安排買賣雙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前,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確保該等物業的地址準確地填寫於該協議內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臨時買賣協議訂立前,就該等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 | 1.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6/03/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 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5/04/2019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向有關住宅物業的賣方表示他可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三星期內取得訂金,惟事實並非如此,及/或不應向賣方作出有時間性的發放訂金的陳述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8/07/2019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買方簽署有關車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通知買方該車位有購買限制及/或建議買方就有關購買限制徵詢法律意見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11/10/2019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香港境外的未建成樓盤( 「該樓盤」) 的單位的交易中,於準買家簽署預訂表格擬購買該樓盤的單位之前,向準買家聲稱正式買賣合約將有條款訂明買家支付的首期按金會交由律師託管/以信託形式保管,惟事實並非如此 | 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2/09/2020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該物業的樓面面積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4. (同上) | 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 2. 譴責、罰款$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3.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4.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1/03/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某些物業 (「該等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告知買方進入該等物業的行車道(「該行車道」)位於私人土地上,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有關使用該行車道的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1/03/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某些物業 (「該等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告知買方進入該等物業的行車道(「該行車道」)位於私人土地上,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有關使用該行車道的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 譴責及罰款$7,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9/11/2020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沒有核實的情況下,向買方表示該物業所在的大廈沒有劏房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向買方提供有關該物業的範圍的錯誤資料,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其所提供的平面圖中顯示的該物業範圍的準確性尋求專業意見 | 1. 不成立 2. 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9/11/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4. (同上) 5. 違反《常規規例》第3(3)(b)條 – 沒有確保某住宅物業的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列明的資料的準確性 | 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5.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8/12/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提醒買方購買附有違建工程的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在簽訂該協議前應先就此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16/02/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準買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 (「該臨約」)購入車位 (「該車位」)前,向準買家表示賣方為富榮花園住宅物業的業主,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準買家簽署該臨約購入該車位前,向準買家表示即使以非富榮花園住宅物業的業主的身份亦能購買該車位,惟事實並非如此 | 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不成立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8/02/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就該物業是否有自殺案件發生作出查詢 | 譴責、罰款$4,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15/08/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向買方披露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樓契已遺失及可能涉及的風險(「該等事項及風險」),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該等事項及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該協議訂立前,就該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買方簽署未有填上賣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的該協議 | 1. 譴責、罰款$2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1. 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25,000 ,2. 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3/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為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該香港境外物業」)製作有關宣傳物品及銷售文件及向有關買方銷售該香港境外物業前,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向賣方及/或發展商澄清該香港境外物業是否位處泰國曼谷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為該香港境外物業製作Reservation Forms前,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向賣方及/或發展商澄清賣方是否為另一公司的附屬公司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為該香港境外物業發出宣傳資料時,聲稱其公司是該香港境外物業的「香港區獨家策劃及銷售代理」,惟事實並非如此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參與該香港境外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前,沒有取得在該香港境外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就下列事宜發出的書面意見:(a) 根據該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規,對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該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及(b) 如有的話,該等限制的性質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推廣該香港境外物業的廣告前,沒有就當中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取得賣方的明確書面批署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為該香港境外物業的擬備一則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 1. 譴責及罰款$25,000 2. 不成立 3. 不成立 4. 譴責及罰款$10,000 5. 譴責及罰款$5,000 6. 譴責及罰款$4,5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35,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5/10/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該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該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 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 4. 譴責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19/10/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4. (同上) 5.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 2. 譴責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5.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5/10/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2. (同上)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5.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6.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出租資料表格 (表格2)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7.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8.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及罰款$3,000 2. 譴責及罰款$3,000 3. 譴責 4. 譴責 5. 譴責及罰款$1,000 6. 譴責 7. 譴責 8.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8/10/2022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2.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 2. 譴責及罰款$1,4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1/12/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一手住宅物業 (「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安排買方就該物業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提醒買方就購買該物業須繳付買家印花稅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安排買方就該物業簽訂該協議前,沒有提醒買方就購買該物業須按第一標準稅率支付從價印花稅 | 1. 譴責、罰款$1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1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7/01/2023 | 1.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2.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關該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4.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5.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6.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1. 譴責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 5. 譴責 6.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7/01/2023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某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資料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2. (同上)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物業資料表格 (表格1)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 1. 譴責及罰款$2,500 2. 譴責及罰款$2,500 3. 譴責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優惠/回贈 | 03/07/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 1. 譴責及罰款$100,000 2. 譴責及罰款$3,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優惠/回贈 | 28/10/2020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 1. 譴責、罰款$9,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2個月(5/12/2020 – 4/2/2021)(*見註)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優惠/回贈 | 14/01/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買方 | 1. 譴責、罰款$12,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罰款$1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貸款 | 08/02/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向一手樓盤的買家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 | 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 有 | 上訴審裁小組裁定: 紀律委員會對持牌人作出譴責的罰則維持不變,而罰款總額則更改為$250,000。 | 按此 |
| 提供貸款 | 01/08/2019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 譴責、罰款$3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31/8/2019 – 11/10/2019)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貸款 | 21/11/2019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買方
| 譴責、罰款$1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28/12/2019-24/1/202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貸款 | 23/10/2020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該物業的買方
| 譴責、罰款$1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6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21/11/2020-20/12/2020)(*見註)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貸款 | 26/03/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 1. 譴責及罰款$10,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貸款 | 31/10/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持牌人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轄下的人遵守《條例》的條文 - 持牌人轄下的人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 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250,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提供貸款 | 14/01/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買方 | 1. 譴責、罰款$12,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罰款$1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6/03/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 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5/12/2019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項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該協議前,沒有在該協議內訂明倘訂約方違約,她應支付的佣金總額 | 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4/08/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於訂約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前,沒有對訂約方進行盡職審查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 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4.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20/09/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 (「該臨時協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預先在該臨時協議上簡簽,以便利其日後修訂有關條款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買方尚未同意的情況下,安排修改買方已簽署的該臨時協議的條款,並安排賣方簽署已修改的該臨時協議 | 1.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3. 不成立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20/09/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 (「該臨時協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預先在該臨時協議上簡簽,以便利其日後修訂有關條款 | 1.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12/01/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沒有對客戶執行盡職審查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25/05/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某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於訂約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對訂約方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2. (同上) | 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14/06/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買賣交易時,沒有在訂約方簽署有關交易文件後,隨即向該訂約方提供該些文件的副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時,為避免賣方得悉買方須支付的實際佣金,安排在該協議內填寫買方須支付佣金金額為樓價的1% | 1. 譴責及罰款$5,000 2. 譴責 3.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14/06/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買賣交易時,沒有在訂約方簽署有關交易文件後,隨即向該訂約方提供該些文件的副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時,為避免賣方得悉買方須支付的實際佣金,安排在該協議內填寫買方須支付佣金金額為樓價的1% | 1. 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1. 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5,000 ; 2. 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24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28/07/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中,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租約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時,沒有在訂約方簽署正式租約(「該租約」)後,隨即向該訂約方提供一份該租約的副本 4. (同上)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安排代表代缺席的訂約方分別簽署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及向該人士提供有關住宅物業的鎖匙前,沒有確保該代表已取得缺席的訂約方的書面授權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7. (同上) | 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不成立 4. 不成立 5.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6.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7.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27/07/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某住宅物業的租賃事宜中,在沒有事先通知及/或取得租客的同意下,擅自於臨時租約內加上租客的簡簽 | 譴責、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2個星期(03/09/2022-16/09/2022)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5/08/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代表代缺席的訂約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確保該代表已取得該缺席的訂約方的書面授權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有關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時,沒有在訂約方簽署該協議後,隨即向該訂約方提供一份該協議的副本 | 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8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15/08/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向買方披露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樓契已遺失及可能涉及的風險(「該等事項及風險」),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該等事項及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該協議訂立前,就該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買方簽署未有填上賣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的該協議 | 1. 譴責、罰款$2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1. 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25,000 ,2. 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30/11/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賣方訂立某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知會賣方有關買方未能提供其地址以供填寫於該協議內,並告知其風險,即若日後有任何糾紛,將無法找到買方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沒有對客戶執行盡職審查 | 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30/11/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賣方訂立某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知會賣方有關買方未能提供其地址以供填寫於該協議內,並告知其風險,即若日後有任何糾紛,將無法找到買方 |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行為不檢 | 19/03/2019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進行一手住宅樓盤的銷售活動時,襲擊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一名員工 | 譴責、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2個星期(27/4/2019 – 19/7/2019)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行為不檢 | 04/02/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某物業的租賃事宜中,以粗言穢語辱罵查詢人 2. (同上) 3. (同上)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某物業的租賃事宜中,向查詢人發出具侮辱性的語音訊息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些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 1. 譴責及暫時吊銷牌照21天 2. 譴責及暫時吊銷牌照21天 3. 譴責及暫時吊銷牌照21天 4. 譴責及暫時吊銷牌照21天 5. 譴責及罰款$6,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共被暫時吊銷牌照21天。]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04/02/2019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推銷一手樓盤時,沒有佩戴地產代理證及/或職員證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16/06/2020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某店舖內進行拍攝前,未獲得該店舖的業主及/或租戶的批准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8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18/01/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於訂約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對訂約方進行盡職審查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22/06/2021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的代表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修改訂約方的代表已簽署的臨時買賣協議的條款,卻沒有就有關修改取得訂約方的代表的書面同意或安排她在有關修改旁簡簽作確認 | 1. 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罰款$5,000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額為$5,000。] | 有 | 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
| 其他 | 02/07/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沒有完整地告知會員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發展商就銷售委託所訂下的條款(「該等條款」),以確保其會員清楚並了解該等條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沒有完整地告知會員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發展商就銷售委託所訂下的應遵守事項(「該等事項」),以確保其會員清楚並了解該等事項 3. (同上) 4. (同上) | 1. 譴責 2. 譴責 3. 譴責 4. 譴責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07/07/2021 |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30/07/2021 | 1.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2.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3.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4.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中,安排業主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前,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確保在該表格內準確地填寫業主的全名 5.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6. (同上) | 1. 譴責及罰款$1,000 2. 譴責 3. 譴責及罰款$1,500 4. 譴責 5. 譴責及罰款$1,500 6. 譴責及罰款$1,500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01/09/2021 | 1.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3.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4.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36(1)(a)(i)條 – 沒有管有有關住宅物業的部份訂明資料 5.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6. 6.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有關有效期的條款上清楚填上其屆滿日期 7. 違反《常規規例》第3(2)(a)條 – 沒有按照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該表格 8.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某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9.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物業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10. (同上) | 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 4.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5. 譴責及罰款$1,000 6.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7. 譴責 8.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9. 譴責、罰款$1,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10. 譴責、罰款$1,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31/12/2021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準買家要求終止購入某住宅物業 (「該物業」) 的交易後,持牌人拒絕向準買家退回其早前就該物業單方面簽署的物業臨時買賣合約 (「該臨約」) 和訂金支票 (「該支票」)的要求,並向準買家表示除非她向其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支付服務費及業主的律師費,才會安排將該臨約和該支票退還 |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01/06/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某物業 (「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知悉賣方拒絕簽署該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該臨約」) 的情況下,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盡快直接告知及/或確保其同事有代為轉告準買家及/或準買家已妥為知悉有關賣方拒絕簽署該臨約的訊息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8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01/06/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某物業 (「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未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查證賣方是否已同意出售該物業並簽妥該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該臨約」)前,便告知準買家賣方已簽妥該臨約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01/06/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某物業 (「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知悉賣方拒絕簽署該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該臨約」) 的情況下,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盡快直接告知及/或確保其同事有代為轉告準買家及/或準買家已妥為知悉有關賣方拒絕簽署該臨約的訊息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22/08/2022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某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買賣交易時, 持牌人在未取得買方(「該買方」)同意下,便聯同另一名人士向水務署聲稱以該買方的名義為該物業申請水錶,並提供及披露該買方的個人資料 | 譴責、罰款$1,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7天(17/09/2022-23/09/2022)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19/10/2022 | 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第 14(3)(a)條 – 沒有在某地址終止作登記為其地址起計14天內,將另一個可供送交所有通訊及所有通知的登記地址以書面通知地產代理監管局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30/11/2022 | 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賣方訂立某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前,沒有知會賣方有關買方未能提供其地址以供填寫於該協議內,並告知其風險,即若日後有任何糾紛,將無法找到買方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沒有對客戶執行盡職審查 | 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
| 其他 | 28/02/2023 |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某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沒有備存在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分時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如此取得的數據及資料的紀錄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 沒有 | 按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