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明表格

持牌人在处理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或租赁时,须使用订明表格,即表格1 - 6;而按《地产代理条例》第 40 条就有关事项通知监管局时,则须使用表格8 - 12。

有关表格1 - 6 的印制规格,请参阅执业通告编号12-01(CR)

有关以电子方式签立地产代理协议,请参阅执业通告编号14-01(CR);及点击此处参阅有关「使用电子地产代理协议表格的系统要求」。

订明表格如下:

表格 1: 物业资料表格
(适用于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

 

表格 2: 出租资料表格
(适用于香港住宅物业的出租)

 

表格 3: 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卖方用)

 

表格 4: 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买方用)

 

表格 5: 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业主用)

 

表格 6: 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租客用)

 

表格 8: 持牌人终止从事地产代理工作通知书*

 

表格 9: 持牌地产代理雇用/ 终止雇用营业员通知书*

 

表格 10: 持牌地产代理委任/ 终止委任经理通知书*

 

表格 11: 持牌地产代理委任/ 终止委任董事通知书*

 

表格 12: 成为/ 终止作为地产代理业务合伙的成员通知书*

 

 

*已填妥的表格8至12可透过传真至2119 9077、电邮至licensing@eaa.org.hk或邮寄到监管局办事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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