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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条例》)对从事地产代理工作公司和个人作出规管。

按照该条例成立的地产代理监管局获授权规管和控制地产代理和营业员的执业方式,并采取监管局认为适当或必要的行动以增进地产代理和营业员的操守和能力,或维持/ 提高他们的地位。

地产代理及营业员必须遵守《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特别是关于本港住宅物业的执业规例,还有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执业通告。 监管局亦出版了一份《<地产代理条例>简介》,向从业员介绍《地产代理条例》内其中一些重要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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