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守则

前言  

1. 下列的《操守守则》乃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为地产代理从业员在执业上提供指引及指导而制订。这份《操守守则》与监管局于2002 年1 月1 日发出的《操守守则》的内容一样。 

2. 持牌人如没有遵照及遵从《操守守则》,可能会被视为并非《地产代理条例》下持牌人的适当人选,继而影响他们持有或继续持有牌照的资格。持牌人并可能因此受到纪律处分。 


操守守则  

3.1    符合法律的规定

3.1.1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执业时必须避免从事可能触犯法律的活动。 

3.2     充分了解有关的法例及规定

3.2.1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本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3.2.2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掌握有关的一切法律、政府规例,及地产市场的重要事实和发展,以便能尽责地向客户提供意见。他们应尽量凭本身在地产方面的知识、训练、资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服务和意见。 

3.3     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3.3.1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他们应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 

3.4    执业时应秉持的操守及道德标准及对客户的责任

3.4.1 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代理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3.5   应尽一切应尽的努力

3.5.1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 

3.6    尽量避免陷入任何利益冲突之中

3.6.1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就本身有实益利益的物业提供服务。 

3.6.2 在有可能/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例如同时代表卖家和买家),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必须向客户表明他们同时代表双方,以及向各方详尽披露因该物业而获得的金钱或其他实益利益。 

3.7     代理之间的关系及执业时必须遵守的操守标准

3.7.1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不得求取不公平的利益令其他代理受损,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代理的名声或公开贬低其他代理的作业方式。 

3.7.2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3.7.3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紧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须避免从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作业方式。 

 
地产代理监管局 
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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