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No. 99-04 (CR)


有关物业买卖印花税新措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1999-2000 年度财政预算案就物业买卖文书加盖印花的税率及措施方面作出修订, 在1999 年4 月1 日起生效。

新措施除在印花税税率作出修订外, 更包括「 延迟缴付可予征收印花税」 及「 未完成协议的豁免」 的新规定。从业员应特别留意该两项新规定。

为让从业员对有关新措施有基本认识, 以便在进行物业买卖时能为客户提供协助, 兹随本通告附上税务局印花税署「 有关物业买卖印花税的新措施 」 及「 现时印花税收费」 , 供各从业员参考。

 

199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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