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No. 99-04 (CR)


有關物業買賣印花稅新措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1999-2000 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物業買賣文書加蓋印花的稅率及措施方面作出修訂, 在1999 年4 月1 日起生效。

新措施除在印花稅稅率作出修訂外, 更包括「 延遲繳付可予徵收印花稅」 及「 未完成協議的豁免」 的新規定。從業員應特別留意該兩項新規定。

為讓從業員對有關新措施有基本認識, 以便在進行物業買賣時能為客戶提供協助, 玆隨本通告附上稅務局印花稅署「 有關物業買賣印花稅的新措施 」 及「 現時印花稅收費」 , 供各從業員參攷。

 

199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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