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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01-07( CR)


「 地产代理协议」(2)

协议的有效期

按合约法的原则, 合约中的主要条款若欠明确, 会影向合约的有效性, 令立约双方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从业员应明白「 地产代理协议」 为法定文件, 有效期是其中重要的指定条款, 详细界定有效期的目的是让立约双方清楚明了各自的义务与责任于何时有效。如在有效期届满日填上「 直至另行通知」 或「 直至物业售出( 或租出) 为止」 等, 则容易引起混淆, 导致日后争议, 故地产代理与客户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时, 须清楚以年月日界定有效期的开始与届满。

其实, 若代理与客户双方同意更改或延长有效期, 可简单地在适当位置作出修改, 然后简签作实。

放 盘 价

《 常规规例》 第9(3)条规定, 地产代理不得以有别于客户指示的放盘价/租金刊登楼盘广告。 「 地产代理协议」 ( 表格3/5) 内放盘价/租金一栏, 乃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部份客户可能选择以一价格幅度, 取代一固定金额。

监管局近日巡查发现, 部份「 地产代理协议」 放盘价一栏内填上一些大大脱离现实的幅度, 例如「 0-150万」 或「 1-200万」 。此举有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明确性, 容易导致日后出现争议。

地产代理从业员必须秉持诚实、 忠诚和严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因此, 从业员有责任在客户放盘时, 向客户提供市场最新资料, 供作参考, 从而订出符合实际的放盘价。

200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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