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3-01( CR)


平等机会

任何人士如基于他人的性别、 婚姻状况、 怀孕、 残疾或须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原因而给予其较差待遇, 便构成歧视行为, 可能触犯法例。从业员在提供服务时, 应留意有关平等机会的法例- 《 性别歧视条例》( 第480 章) ;《 残疾歧视条例》( 第487 章) ; 及《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第527 章) 。

在香港, 外籍人士特别是南亚裔租客, 在寻找居所时遇上困难时有所闻。任何国籍或族裔人士均享有获得栖身之所的平等机会, 倘若基于某人的国籍、 种族或肤色而在其获得居所方面予以较他人差的待遇, 也属歧视行为。常见的歧视行为包括言语侮辱( 使用带侮蔑的种族称谓)及拒绝提供服务等。

地产代理在处理物业交易时, 切勿作出任何歧视或可能妨碍他人公平享受租住权利的行为, 也应适当地提醒业主避免涉及歧视行为。查询可致电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热 ( 2511 8211 ) ; 有关种族问题的, 亦可向民政事务局辖下的种族关系组( 电话:2835 1579 ) 查询。

20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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