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的紀律研訊案件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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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裁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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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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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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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訴 |
上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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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
廣告/ 宣傳物品 |
25/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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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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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及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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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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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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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宣傳物品 |
14/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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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就某些物業的銷售發出載有內容不正確的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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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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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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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宣傳物品 |
17/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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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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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2,000
2. 譴責及罰款$2,000
3. 譴責及罰款$2,000
4. 譴責及罰款$2,000
5.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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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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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宣傳物品 |
04/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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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 – 沒有在接受出租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與業主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2.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安排或准許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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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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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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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宣傳物品 |
31/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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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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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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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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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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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宣傳物品 |
28/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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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持牌人以個人身份,而並非以地產代理公司身份,發出一則有關一手住宅樓盤的廣告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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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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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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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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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27/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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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持牌人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持牌人的僱員向一手樓盤的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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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00,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10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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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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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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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24/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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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持牌人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轄下的人遵守《條例》的條文 - 持牌人轄下的人向一手樓盤的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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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0、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23/9/2017 – 22/10/2017) 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24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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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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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協議 |
12/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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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住宅物業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2. 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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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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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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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協議 |
04/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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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 – 沒有在接受出租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與業主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2. 違反《常規規例》第9(1)條 – 安排或准許發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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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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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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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協議 |
05/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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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租賃雙方未就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租賃的重要條款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安排準租客支付訂金
2.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該物業之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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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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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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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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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冊 |
23/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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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租賃交易中,沒有在租賃雙方簽署租約前,安排有關物業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以確認該物業的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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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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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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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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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0/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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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租客及其家人表示,其地產代理公司不會就有關物業的交易向業主收取佣金,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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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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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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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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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8/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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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有關物業的業主提供一份「租約」(「該租約」),並聲稱該租約是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提供的標準租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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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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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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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14/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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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臨時租賃合約前,向租客表示有關物業可用作經營理?店之用途,惟事實並非如此,及/或沒有提醒租客就該等物業可否用作經營理?店一事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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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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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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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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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0/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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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一手住宅物業的買家作出有關按揭事宜的失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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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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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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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9/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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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準買家聲稱位於有關物業旁邊的洗手間是屬於該物業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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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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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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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優惠/回贈 |
31/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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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提供佣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佣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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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8,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2個月 (6/5/2017 – 5/7/2017)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在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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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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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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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優惠/回贈 |
23/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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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她向買方提供佣金回贈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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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 (15/7/2017 – 25/8/2017)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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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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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27/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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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持牌人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持牌人的僱員向一手樓盤的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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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00,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00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數為$10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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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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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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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11/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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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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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8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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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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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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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24/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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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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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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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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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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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01/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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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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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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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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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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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26/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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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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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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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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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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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04/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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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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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2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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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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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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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提供持牌人的資料 |
12/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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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住宅物業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2. 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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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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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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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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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提供持牌人的資料 |
09/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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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商舖的租賃事宜中,向租客表示有關物業沒有漏水的問題,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向租客承諾會向其提供女洗手間及傷殘人士洗手間的鎖匙但一直未有提供
3. 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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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不成立
3. 譴責及罰款$2,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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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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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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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提供持牌人的資料 |
05/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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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發牌規例》第14(1)(b)條 – 沒有在發出的收據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持牌人的牌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在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內述明的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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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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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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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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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20/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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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租客及其家人表示,其地產代理公司不會就有關物業的交易向業主收取佣金,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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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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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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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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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28/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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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有關物業的業主提供一份「租約」(「該租約」),並聲稱該租約是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提供的標準租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租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及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訂約方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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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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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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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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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12/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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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沒有採取合理的步驟,安排租客在臨時租約內有關被修正的條款旁簡簽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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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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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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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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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12/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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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未有確保租客公司已在臨時租約被業主修訂的條款旁簡簽以確認它同意該修訂,便將臨時訂金支票發放給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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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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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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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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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9/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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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向準買家聲稱位於有關物業旁邊的洗手間是屬於該物業的,惟事實並非如此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訂約方公司的代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沒有在其代表所簽署的相應位置之下填上其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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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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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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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5/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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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租賃雙方未就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租賃的重要條款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安排準租客支付訂金
2. 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準租客視察該物業之前,與準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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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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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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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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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 |
27/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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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以滋擾的手段向買方追討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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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0,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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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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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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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 |
01/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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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以載有粗言穢語的WhatsApp訊息辱罵物業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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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暫時吊銷牌照21天(6/1/2018 – 26/1/2018)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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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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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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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01/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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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成功接觸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後,立刻清楚地向其說明持牌人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是為哪一方行事,並提供相關的書面通知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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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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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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