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件的罰款制裁寬減機制
- 引言
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為鼓勵持牌人於紀律研訊程序的最早階段承擔其行為的責任及承認其違規行為,紀律委員會可考慮對未曾因同類違規行為受過紀律處分,並在面晤研訊開始前承認對其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的違規持牌人,提供罰款制裁寬減(「寬減機制」)(如適用)。
為免生疑問,寬減機制不適用於重複的違規行為,亦不適用於非罰款的制裁。
- 寬減機制在研訊不同階段的運作

所有寬減後的罰款將上調至最接近的整百元。
- 寬減機制的詳情
- 以文件為依據的研訊(「書面研訊」)程序:
- 如紀律委員會認為,基於個案的事實情況及嚴重性,以書面研訊處理屬於合理,則監管局將向涉嫌違規的持牌人發出建議書面研訊的信件,邀請其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
- 持牌人如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並由建議書面研訊的信件日期起計十四天內,依照《書面研訊同意書》中所載條款簽署並交回該《書面研訊同意書》予監管局,紀律委員會將獲建議按第一階段作出罰款寬減。
- 如持牌人於第一階段未有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監管局將安排面晤研訊。其後,若持牌人由建議書面研訊的信件日期起計第十五天至緊接面晤研訊舉行前一天期間,以書面通知監管局其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紀律委員會將獲建議按第二階段作出罰款寬減。
- 持牌人如於面晤研訊當天,並在研訊開始前,通知監管局其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紀律委員會將獲建議按第三階段作出罰款寬減。
II. 面晤研訊程序:
- 如紀律委員會認為,基於個案的事實情況及嚴重性,應進行面晤研訊而非以書面研訊時,紀律委員會將定出研訊日期,並依據《研訊程序規則》向涉嫌違規的持牌人發出載有研訊日期、時間及地點的《研訊通知書》。
- 如持牌人由《研訊通知書》日期起計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監管局其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紀律委員會將獲建議按第一階段作出罰款寬減。
- 如持牌人於第一階段未有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其後,若持牌人由《研訊通知書》日期起計第十五天至緊接面晤研訊舉行前一天期間,以書面通知監管局其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紀律委員會將獲建議按第二階段作出罰款寬減。
- 持牌人如於面晤研訊當天,並在研訊開始前,通知監管局其承認指稱及同意有關案情,紀律委員會將獲建議按第三階段作出罰款寬減。
注意:
上述提及的寬減機制不應被視為賦予持牌人自動或必然獲得寬減的權利。最終決定完全在於紀律委員會,其保留全權酌情權決定某違規行為是否屬於重複違規,及在相關個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下,是否適合給予任何罰款制裁寬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