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件的罚款制裁宽减机制

 

 

  1. 引言

 

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为鼓励持牌人于纪律研讯程序的最早阶段承担其行为的责任及承认其违规行为,纪律委员会可考虑对未曾因同类违规行为受过纪律处分,并在面晤研讯开始前承认对其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的违规持牌人,提供罚款制裁宽减(「宽减机制」)(如适用)。

 

为免生疑问,宽减机制不适用于重复的违规行为,亦不适用于非罚款的制裁。

 

 

  1. 宽减机制在研讯不同阶段的运作

 

所有宽减后的罚款将上调至最接近的整百元。

 

 

  1. 宽减机制的详情

 

  1. 以文件为依据的研讯(「书面研讯」)程序:

 

  1. 如纪律委员会认为,基于个案的事实情况及严重性,以书面研讯处理属于合理,则监管局将向涉嫌违规的持牌人发出建议书面研讯的信件,邀请其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

 

  1. 持牌人如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并由建议书面研讯的信件日期起计十四天内,依照《书面研讯同意书》中所载条款签署并交回该《书面研讯同意书》予监管局,纪律委员会将获建议按第一阶段作出罚款宽减。

 

  1. 如持牌人于第一阶段未有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监管局将安排面晤研讯。其后,若持牌人由建议书面研讯的信件日期起计第十五天至紧接面晤研讯举行前一天期间,以书面通知监管局其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纪律委员会将获建议按第二阶段作出罚款宽减。

 

  1. 持牌人如于面晤研讯当天,并在研讯开始前,通知监管局其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纪律委员会将获建议按第三阶段作出罚款宽减。

 

 

II. 面晤研讯程序:

 

  1. 如纪律委员会认为,基于个案的事实情况及严重性,应进行面晤研讯而非以书面研讯时,纪律委员会将定出研讯日期,并依据《研讯程序规则》向涉嫌违规的持牌人发出载有研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研讯通知书》。

 

  1. 如持牌人由《研讯通知书》日期起计十四天内,以书面通知监管局其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纪律委员会将获建议按第一阶段作出罚款宽减。

 

  1. 如持牌人于第一阶段未有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其后,若持牌人由《研讯通知书》日期起计第十五天至紧接面晤研讯举行前一天期间,以书面通知监管局其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纪律委员会将获建议按第二阶段作出罚款宽减。

 

  1. 持牌人如于面晤研讯当天,并在研讯开始前,通知监管局其承认指称及同意有关案情,纪律委员会将获建议按第三阶段作出罚款宽减。

 

 

注意:

 

上述提及的宽减机制不应被视为赋予持牌人自动或必然获得宽减的权利。最终决定完全在于纪律委员会,其保留全权酌情权决定某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违规,及在相关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下,是否适合给予任何罚款制裁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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