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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三思有效期
 
在委托地产代理出售或出租物业时, 业主有权选择以独家或非独家代理形式委托。如选择独家代理形式, 业主须注意他应负什么责任和有效期多长。

数月前王女士前往A代理公司把她的单位放盘, 在与代理公司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时, 代理不断游说, 王女士终于答允以独家代理形式委托, 为期6个月。也就是说在这6个月内, A公司是王女士的唯一代理, 代表进行售楼事宜, 包括放盘、 刊登广告、 介绍买家等, 若在委托期内, 王女士经由其他地产代理售出物业, A公司仍可向她征收佣金。

由于王女士的物业在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两个月后仍未能售出, 于是她便把物业再放盘给其他代理, 并于一个月后经B代理公司将物业售出。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一个月后, 王女士接到A公司的账单, 向她收取佣金。王女士以A公司未能替她出售物业为由拒绝付佣, 双方争持不下, 闹得颇不愉快。

因独家委托而衍生的佣金争议并不罕见。为避免上述争议, 地产代理与业主在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时, 应向业主详细阐释独家代理的涵义及法律责任, 而业主在未清楚代理服务质素之前, 实应三思是否以独家代理形式委托。如选择独家代理, 在协议书上应清楚指明独家代理有效期限, 同时期限亦不宜太长。倘业主清楚明了独家委托的责任, 在有效期内经由其他代理售出物业, 他亦可能要付佣金予该独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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