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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出售楼宇查证文件免生枝节
 
朱太太第一次买楼的遭遇使她十分生气, 令她以后跟有限公司交易格外小心。三个月前, 经地产代理的介绍下, 朱太太参观了一个单位, 楼价比同区其他单位便宜一成有多, 她非常喜欢, 希望与业主立刻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业主在下午出现, 他向朱太太递上名片, 职衔是ABC有限公司经理。他称单位业权属公司所有, 他只是代表该公司前来签署合约。他并表示因时间仓卒, 未有带备公司文件, 答应会稍后提供, 而且由于文件未齐, 他不会代公司收取太多订金, 只象征式地收取5,000元现金以向公司交代朱太太的诚意。朱太太不虞有诈, 遂与他签订合约, 并给了他5,000元现金。

多天后, 朱太太的代表律师通知她还未找到业主的代表律师, 朱太太感到奇怪, 便致电ABC公司找那位经理, 这时才得知那人于上月已经离职, 而朱太太购买的单位是那人在任时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朱太太知道被骗, 白白损失了5,000元。当然, 那位经理相信已逃之夭夭。

上述事件中, 如果朱太太在签约前, 不要那么轻率, 要求那位经理出示公司印章、 公司授权书、 公司董事同意卖楼的会议纪录等证明文件, 便不会导致无谓的损失。最低限度, 订金也应以支票开出, 抬头也要写业主公司。有一点要注意的是, 有限公司一旦清盘, 便无力履行合约, 也未必可作任何赔偿。由于有限公司具独立法人身分, 股东及董事等并不一定须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同时, 地产代理在处理同样买卖时宜格外小心, 给予买家适当的意见, 以保障买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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