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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佣金宜先弄清楚法律责任
 
甘小姐在银行任职。一天, 她陪同好友田小姐到荃湾参观一个住宅单位, 该单位乃由A代理公司推介, 当时业主叫价175万元。田小姐与A公司签订了「 地产代理协议」 , 对该单位甚有兴趣, 但是这个价钱与田小姐心目中的合理价钱有一段距离, 于是告诉业主及代理需要进一步考虑。不过由于田小姐经常到外地公干, 甘小姐答应充当田小姐之联络人, 并把自己的名片给予A公司的代理甲。后来田小姐又透过其他代理看了一些单位, 并选择了其中一个买下。

数月后, 甘小姐自己透过B代理公司购入与田小姐一同看过的单位。两个月后, 甘小姐接到A公司代理甲的电话, 要求她支付购买该物业的佣金。甘小姐表示她是透过B公司洽购该单位, 并已支付了1%佣金予B公司, 她既然没有与A公司签署任何协议, 所以回绝他的要求。

随后甘小姐不断接到一间自称受A公司委托的收数公司的来电, 以粗言秽语及恐吓的语言向她追收佣金。最初只是她自己在公司收到电话, 其后她的同事, 甚至上司亦收到类似内容的电话及传真, 令到甘小姐感到非常尴尬和困扰。虽然她后来调到银行的另一分行工作, 可是有关的滋扰仍然未有停止。

在这个个案中, 甘小姐与A公司并无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 A公司向她追佣相信有一定困难。若A公司认为她有责任支付地产代理服务的佣金, 应把支付佣金的责任问题经法庭取得裁决后, 才展开追讨行动。如果聘用收数公司, 代理也应明确指示收数公司在追收过程中不得对任何人士在言语上或身体上作出恐吓或使用暴力, 也不得骚扰负债人( 包括公开羞辱负债人) , 或侵占或毁坏负债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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