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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如实报收佣不相欺
 
黄先生透过代理甲的介绍, 看中一个有马场景的单位。该单位的业主开价320万元, 黄先生告诉代理甲, 希望业主可以减至300万元, 但假若​​业主坚决不肯减价, 320万元他也会考虑。代理甲是双边代理, 在与黄先生签订的「 地产代理协议」 中披露了如促成买卖将向业主收取楼价1%作为佣金。

第二天, 代理甲找着业主郭太, 告诉她黄先生对她的单位有兴趣, 但只愿意出价280万。郭太表示这价钱太低, 代理甲随即表示她可以设法说服买家出高一点价, 或许可将卖价增至320万。并说: 「 若要买家付320万, 我可能须作让步, 不收他佣金。 但是我们公司的政策, 每个物业买卖最少要收2%佣金, 因此除非妳肯多付1%, 否则很难卖到妳要求的价钱。 」 郭太盘算了一下, 认为多付1%只不过是3万2千元, 但楼价多收了40万, 仍然很划算, 便一口答应了。

当天晚上, 代理甲告诉黄先生, 说业主坚持不肯减价。黄先生着实喜欢那单位, 而他曾表示320万也可以接受, 便答应成交。在收楼时, 黄先生无意间和郭太提起佣金的事, 才知道大家都受了代理蒙骗。

上述事件, 代理甲显然严重违反了《 常规规例》 。她没有如实将买家的还价告知业主, 反而借讨价还价诱使业主答允多付1%佣金。在《 地产代理条例》 之下, 双边代理要向客户披露从另一边客户收取的佣金, 不单在接受委托时披露, 而是在有关「 地产代理协议」 的有效期内一项持续的责任。代理甲没有将向业主郭太收取多一倍佣金一事向买家黄先生披露, 也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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