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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投訴

哪些是監管局的調查範圍?

法例授權監管局調查及處理任何持牌人可能違反或觸犯《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和監管局不時發出的執業通告內的任何規定或條文的事件。

投訴須提供甚麼資料?

如果你要正式投訴持牌人,請盡量提供有關資料,包括你認為持牌人失當的事件的詳情、發生的日期、所有有關文件和證明文件的副本(例如臨時買賣合約、臨時租約、 地產代理協議書、名片等)以及任何你認為有助調查的資料。

投訴如何處理?

開設檔案

首先,我們會就收集到的所有資料作初步評估。如果投訴的事宜在我們的管轄範圍內,並有需要作進一步調查,我們會開設檔案,並將個案交由一位調查主任處理。我們會以書面通知你投訴個案的檔案編號,以及負責該個案的調查主任的姓名。

提供對事件的陳述

一般情況下,調查主任會邀請你親臨我們的辦事處,就事件作一份詳細的陳述。如果你無法前來,你可以提供一份書面陳述。當然,假若你能親自前來作供,將有助我們盡快把不明確的地方弄清楚、更準確地找出相關人士及文件,加快調查工作的進度。

我們收到的所有資料將會保密。但請留意,為了調查上的需要,我們可能告知被調查的持牌人和證人有關投訴、投訴的全部詳情,以及投訴人的身分。

展開調查

在大部分個案中,我們會透過信件向被投訴人(持牌人)闡明涉及的指稱,並給予被投訴人親身或書面回應的機會。我們亦會會見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士、進行實地視察及審閱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有需要時,我們或會尋求執法機構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助。

調查結果

完成調查後,調查主任會撰寫一份報告。若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關指稱,監管局或其紀律委員會就該投訴個案舉行紀律研訊。

調查完成後或紀律研訊(如有舉行的話)完結後,我們會將結果以書面形式知會個案涉及的雙方。

請透過此連結參閱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29(2)條的投訴程序流程圖

監管局會否調查所有投訴?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不會對投訴進行調查,例如若有關投訴不在我們的管轄範圍內、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事件相隔太久,投訴人無法憶述詳情及提供證據。

監管局會否就投訴人與代理之間的民事訴訟提供法律意見?

我們是規管地產代理執業的監管機構,必須時刻保持中立,及按《地產代理條例》行事。因此,我們不宜就投訴人與代理之間的民事訴訟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監管局會否將我的投訴轉介其他執法機構或政府部門?

若投訴涉及或調查過程中發現有人可能觸犯《地產代理條例》或其他法例訂明的刑事罪行,我們可能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廉政公署或其他適合的政府部門跟進。

執法機構的調查或法律訴訟對我的投訴有什麼影響?

若投訴事項與其他執法機構調查中的事項有實質或密切的關係,或有關事項正在或將會在法庭進行審訊或牽涉入訴訟當中,為免影響同時進行的調查或司法程序,我們或會暫停調查工作,直至有關調查完成或司法程序完結為止。

召開研訊時會怎樣?

當召開研訊時,有關個案將由監管局或其紀律委員會審議。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雙方證人均可作供。被投訴人可委託律師代表。

監管局或其紀律委員會有權傳召任何人士出席研訊作供。

如果監管局或其紀律委員會裁定你的投訴成立,監管局或其紀律委員會可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0 條行使紀律制裁權,包括對持牌人作出訓誡、譴責、判處罰款、暫時吊銷牌照、撤銷牌照、於牌照上附加條件或更改已附加的條件。

投訴成立後會怎樣?我能否獲得賠償?

替投訴人追討因代理行為不當或失職而承受的損失並非監管局的職權範圍;投訴人應自行循法律途徑進行追討。

持牌人可否就監管局的決定提出上訴?

凡監管局或其紀律委員會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0 條行使紀律制裁權,有關持牌人可針對權力的行使而提出上訴。

我可以怎樣取得進一步資料?

如欲作進一步查詢,請聯絡我們:

  • 來函寄交

    香港柴灣利眾街 24 號東貿廣場 7 樓
    地產代理監管局
    投訴部經理

  • 傳 真 至:2119 9022

  • 致電熱線:2111 2777

  • 電 郵 至:complaint@ea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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