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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订佣金避免日后现纷争
买家或业主在议价时, 往往因价钱未如理想, 要求地产代理减佣。有时候代理为促成交易, 自动提出减佣。以下是一个因减佣而引起争议的个案。
买家李先生与代理签订的「 地产代理协议」 中, 列明佣金为成交价的百分之一。在将与业主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时, 李先生要求代理把佣金由百分之一, 减至百分之0.5, 代理答允, 并说他一定会遵守该减佣承诺, 所以不必更改原先的协议。李先生想既然已取得代理的口头承诺, 于是也不坚持。物业成交后, 李先生收到代理公司发出之佣金单, 佣金为买卖价的百分之一, 与口头协议不同。李先生于是立刻找代理理论, 唯该代理已经离职, 而代理公司否认作过减佣的承诺。李先生不服气, 拒绝支付佣金, 代理公司于是循民事诉讼追讨, 令李先生不胜其烦。其后李先生因没出席聆讯, 法院判代理公司胜诉。
此个案之要点为: 李先生没有坚持以书面形式订立减佣协议, 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虽然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有约束力, 但若事后有争议, 则在欠缺任何文件证据或证人的情况下, 便难以证实先前的口头协议。李先生亦犯了一个错误, 没有出席聆讯, 完全放弃了辩护之权利。
其实要更改原先就佣金订立的协议一点也不繁复, 可以在标准的「 地产代理协议」 中更改, 双方简签作实便可。也可以另一纸清楚写下双方名字、 物业地址, 重订之佣金及签妥作实。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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