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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03-10( CR)


「偷盘」 行为

根据监管局了解, 怀疑有营业员在未得雇主同意或知悉的情况下, 把原属公司的客户安排透过其他代理公司跟进交易, 令所属公司损失收入; 也有公司借较高分账方式或以其他利益, 鼓励别家公司的营业员私下转介客户或楼盘。此类俗称「偷客」 或「偷盘」 的手法, 可能引起严重问题和后果。

营业员受聘地产代理公司, 除受雇佣合约条款规限外, 在普通法下, 也对雇主有忠诚责任, 违反的后果可能须负上民事责任。随便安排其他公司跟进客户的交易, 也可能妄顾客户利益而削弱消费者应得的保障。

监管局制订的《 操守守则》 第3.7.1 段, 规定地产代理及营业员不得求取不公平的利益令其他代理受损。违反守则的后果可能影响持牌资格。

营业员身为雇主的代理人, 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作出任何影响其雇主业务的行为, 可能触犯《 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 章) 第9 条, 后果是罚款及/或监禁。向营业员提供利益者, 亦可能触犯同样罪行。

地产代理公司及从业员应避免以上述手法求取不公平利益甚至干犯法纪。监管局会就所发现任何怀疑个案召开纪律研讯, 或将个案转介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200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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