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0-07(CR)


防止「 洗黑钱」 活动

警方一向关注不法分子透过各种商业行为进行「 洗黑钱」 活动, 并经常吁请各行各业注意此类非法活动及认识「 洗黑钱」 的手法, 最近亦要求监管局提醒业界留意, 提防有人借物业交易来进行「 洗黑钱」 活动。

「 洗黑钱」 的意思是指透过各种程序, 把非法获取的款项或财物的拥有权或来路改变、 隐藏或掩饰, 使人以为这些款项或财物来自合法的活动。 「 洗黑钱」 通常有三个阶段:

(a) 存放-- 把来自不法活动的现金处置;
(b) 掩藏-- 通过复杂的金钱交易来隐藏款项的来源, 把从不法活动所得的款项抽离其来源, 以隐藏款项的来路或拥有者的身分;
(c) 整合-- 营造假像使人以为源自不法活动的财富是来自合法的商业活动, 令经清洗的款项重新融入经济体系内。


根据《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香港法例第455章) 及《 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 ( 香港法例第405章) , 任何人若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直接或间接代表犯罪得益, 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向警方披露, 否则即属犯罪。另外, 任何人若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财产直接或间接代表犯罪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亦属犯罪行为。违反以上条例者可判处监禁及罚款。

从业员如欲进一步了解详情及举报程序, 可致电警方的有关热线( 2866 3366) 查询。

2000 年 6 月 17 日


本通告供所有参予地产代理工作的员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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