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99-02 (CR)


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计划楼宇的二手买卖

监管局对近期接获多宗投诉代理在处理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计划楼宇的二手买卖表示关注。投诉通常是关于代理因缺乏认识或完全不顾房屋委员会的规定及步骤而未有提醒客户须按《 房屋条例》 ( 第283章) 下之特别程序取得许可。

根据房委会发出之《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程​​序指引》 ( 见附件 ) , 卖方须向房委会取得《 可供出售证明书》 , 买方须取得《 购买资格证明书》 , 方可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 房屋条例》 第17B条规定, 任何违反该条例意图出售该等楼宇之合约均为无效。该条例第27A条更规定任何人如出售或转让该等楼宇或签订有关合约便属违法。

地产代理从业员因而必须了解《 房屋条例》 下之程序及规定, 以便能对客户作出有关该等计划楼宇之买卖的建议, 以保障客户利益。

19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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