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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99-17(CR)


地 产 代 理 名 片

近日监管局接获投诉, 指称有从事地产代理从业员在其名片上只印上如"陈小姐"、 "李太"、 "黄先生"等笼统称谓, 甚或使用与其牌照上的姓名完全不符的名字。

按《 地产代理条例》 第55(2)(a)条, 任何持牌地产代理或营业员如无合理辩解而在执业过程​​中使用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称以外的其他姓名或名称即属违法, 一经定罪, 可被罚款及/ 或监禁。

为确保从业员不触犯以上条例, 监管局建议从业员在其名片上应印上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称, 如有任何别名或其他称谓, 可于姓名或名称后以括号附加。

由于《 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 第5条规定从业员须告知客户其牌照号码, 监管局亦建议从业员在其名片上印上其牌照号码。

 

200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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