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0-04(CR)


「 地 产 代 理 协 议 」

监管局最近在例行巡查中, 发现部份代理商号将一些额外条款预先印在「 地产代理协议」 ( 表格3至表格6) , 或在某些供客户选择的选项​​方格内预先印上或填上"" 号。

由于「 地产代理协议」 属标准文件, 乃监管局按《 地产代理条例》 制订, 从业员不应将额外条款预印在协议内, 以免造成误导。任何额外条款均不得限制或抵触协议原有的其他条款, 也必须先向客户解释清楚, 经双方同意方可加上。

从业员也不应预先在某选项方格内印上"" 号, 限制客户的选择。

2000年 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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