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2-01( CR)


使用盗版电脑软件的刑事责任

根据去年修订的《 版权条例》 ( 第528 章) , 任何人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 在知情情况下在业务过程中管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 即使并非售卖该等复制品, 亦属刑事罪行, 雇主及职员均有可能被判罪, 最高刑罚为入狱四年, 以及就每件侵权物品罚款$50,000。

立法会其后通过《 2001 年版权( 暂停实施修订) 条例》, 把刑事条文范围略为收窄, 但上述的刑事责任仍适用于电脑软件、 电影、 电视剧或电视电影、 音乐等四类作品。至于这四类作品以外的其他版权作品, 有关的刑事条文则回复至未修订前的情况, 待政府咨询公众后再制订长远的解决方案。

自修订条例于去年4 月1 日生效以来, 海关经常采取行动, 就侵犯版权的个案作出拘捕及检控。从业员应留意其用于业务上的版权制品, 切勿使用盗版或未获适当特许的电脑软件, 干犯刑事罪行。

200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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