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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些事项须向监管局发出的通知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 第40条,持牌人须在发生以下事项起计的31天之内以《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所订明的表格就该等事项通知监管局:

  1. 持牌人终止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由该持牌人填写表格8 ) ;

  2. 持牌地产代理雇用任何人为营业员或终止雇用任何营业员(由该持牌地产代理填写表格9) ;

  3. 持牌地产代理为《条例》的目的委任任何人为经理或终止任何该等经理的委任(由该持牌地产代理填写表格10) ;

  4. 有任何人获委任为持牌地产代理公司的董事或有任何人终止担任该公司的董事(由该持牌地产代理公司填写表格11) ;及

  5. 持牌地产代理成为某合伙的成员或终止作为某合伙的成员,而该合伙进行或拟进行地产代理工作(由加入或离开的持牌地产代理填写表格12 ; 有关的营业详情说明书详情亦须修改; 请按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

已填妥的通知表格可传真到2119 9077 或邮寄到监管局办事处。个人持牌人亦可登入网上电子服务,递交有关通知。

不遵守上述要求的人士或会遭受纪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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