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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些事項須向監管局發出的通知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 第40條,持牌人須在發生以下事項起計的31天之內以《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所訂明的表格就該等事項通知監管局:

  1. 持牌人終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由該持牌人填寫表格8) ;

  2. 持牌地產代理僱用任何人為營業員或終止僱用任何營業員(由該持牌地產代理填寫表格9) ;

  3. 持牌地產代理為《條例》的目的委任任何人為經理或終止任何該等經理的委任(由該持牌地產代理填寫表格10) ;

  4. 有任何人獲委任為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的董事或有任何人終止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由該持牌地產代理公司填寫表格11) ;及

  5. 持牌地產代理成為某合夥的成員或終止作為某合夥的成員,而該合夥進行或擬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由加入或離開的持牌地產代理填寫表格12 ; 有關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詳情亦須修改; 請按下載有關申請表格) 。

已填妥的通知表格可傳真到2119 9077 或郵寄到監管局辦事處。個人持牌人亦可登入網上電子服務,遞交有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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