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員如處理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 應使用標準文件( 表格1 - 6 ) , 若按照《 地產代理條例》 第 40 條就有關事項通知監管局, 則須使用表格8 - 12 。 有關表格1 - 6 的印製規格, 請參考執業通告編號99-09(CR) 。 標準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