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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編 號 01-03( CR)


新版權法4月1日生效

根據《 版權條例》 ( 第528章) 的新修訂, 任何人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 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犯版權的複製品, 即使並非售賣該等複製品, 屬刑事罪行, 僱主及職員均有可能被判罪, 最高刑罰為入獄四年, 及就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0,000。新修訂將於本年4月1日起生效。

地產代理從業員應留意在業務過程中遵守新法例的規定, 包括避免安裝盜版的電腦軟件。地產代理業務的經營者也應確定所有電腦上預載的軟件已獲適當特許, 及確保在使用任何版權作品, 包括複製電腦軟件及複印書報時, 均已獲有關版權擁有人的適當特許。

有關新規定及常見間題, 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的網址( www.info.gov.hk/ipd)。

200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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