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 監管局的工作天為星期一至五。
2 收到查詢後下一個工作天開始計算。
3 由監管局收妥牌照申請、所需費用及文件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至發出牌照/ 營業詳情說明書(即牌照可供領取之日)為止。如牌照申請須交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適當人選」標準及其他發牌要求,此服務指標則不適用。監管局處理此類牌照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或第三者(例如破產管理署、信託人或警務處)查詢有關詳情,待得到回覆後,才可以決定批准或拒絕申請。
4 由取消或拒絕申請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如屬破產個案,則由收到破產管理署或信託人指示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
5 監管局之調查一般着眼於《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之規定是否獲得遵從,以及地產代理及營業員之執業操守。若個案涉及任何同時進行的刑事調查、同時由其他監管機構就不遵從其法規進行的調查或同時進行的民事訴訟,則本服務承諾並不適用。
6 投訴人及涉案持牌人會在以下期間獲書面通知有關的個案有否獲建議進行紀律處分:快速個案─3個月內﹔普通個案─6個月內﹔複雜個案─9個月內。
7 “證人”指除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以外的人士。
8 由監管局收到足夠證明文件後向投訴人作出書面回覆的日期,或(如個案沒有投訴人)由監管局向涉案持牌人發出首封闡明指稱的信件的日期,至首次紀律研訊的研訊日(適用於普通個案和複雜個案),或已承認的違規事項於監管局網頁公布的日期 (適用於快速個案)。
9 就本服務承諾而言,當有關個案已就進行紀律研訊準備就緒之後,而出現的一切非監管局所能控制的情況 (例如當紀律研訊已經準備就緒但紀律研訊日期未能定出,或須出席有關紀律研訊的投訴人、證人及/或被投訴人不能出席有關紀律研訊等),而產生的額外時間不會被計算在本服務承諾之內。
10 由完成調查之日起計;假如監管局須要為有關個案舉行紀律研訊或根據紀律處分新計劃下處理有關個案,則以向被投訴人發出研訊結果通知書之日起計。
11 不包括須要舉行紀律研訊的投訴個案。法例規定,監管局「須自有關決定日期起計21天內,將該決定以書面通知持牌人和通知該決定所針對的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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